在美國,有不少的投資者購置房產來做租房生意,出租給留學生,做生意的人群,還有一些來美旅遊的人群,還有一些移民到這兒的暫時買不起房子,就租房居住,來租房的人群大部分的經濟條件不是太好,除了那些來這兒旅遊的,或者臨時租房的客戶,租房族的經濟收入水平相對比較低,由於沒有穩定的收入,所以繳納房租就成了困難的事情,經常有這個月沒那個月,給出租房的房東造成了一定的困擾,那麼面對這些不繳房租的房客,在美國有相關的法律程序可以驅逐這些房客嗎?
我們對相關的法律了解了一下,總結了一些解決辦法,讓房東利用法律程序解決問題。
首先房租到期後,房客沒有交房租,房東一般要等候15天,然後提前給下發一張終止租約的通知,房客接到通知後在15天內交房租。
如果房客超過30天還未交房租,房東要將此事報“房東及租客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會安排公聽會,公聽會上委員們根據雙方的說法,作出判決。如果判決後11天仍然沒有繳納房租,而且也沒有搬走,房東不可以自行驅逐,必須將委員會的判決令申報法院執行局,由法警來執行具體的驅逐工作。一般從申報到他們正式驅逐需要三到四個星期,還需要花費一筆費用。
如果驅逐順利,房東走完這個程序,驅逐大約的90天,如果租客以健康沒有律師等理由推遲公聽會,或者反訴房東騷擾,居所缺乏維護,驅逐令會更長,其實,經過法律程序,真是勞民傷財,而且有時還起不到好的效果,租房者在租房時時加以注意,對租房的房客精心篩選後再進行出租,一般的租客還是很容易給繳納房租的,不需要房客費這麼大的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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