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購房消費對一個普通的老百姓而言,可能是他一生中最大的支出,如果因為購房被騙,那將是一件很悲慘的事!美國的法律制定者顯然很清楚,在房屋交易過程中,買方往往處於弱勢,必須制訂一套切實有效的規則用於規範交易行為,防止欺騙行為,實現對購房者利益的保護。
那麼,美國是怎麼做的呢?
1、房產中介必須有從業執照
在美國,90%以上的房產交易都是通過房產中介(經紀人)完成的,房產中介算是個寵大的職業群體。因此,美國保護購房者的一項關鍵措施,就是從中介入手,對中介實施規範管理。
美國的房產中介都是專業人士,必須參加專業課程學習並通過考試,才能申請執照。有過犯罪紀錄或其他不良道德紀錄的人士,申請則可能被拒。沒有取得執照的人,是不能收取佣金的。
房產中介的執照分兩種,一種是Broker(交易商),另一種是Salesperson(交易員),交易員不能直接從事房產買賣,必須加入某一個交易商才可以。交易員從業達到一定的年限後,才能申請考Broker並成為交易商。
2、買方經紀人需對購房者“絕對忠誠”
在美國,購房者一般都不用支付佣金,雖然這不是強制規定,但是行業慣例。買方經紀人的佣金,是由賣方經紀人來支付的,這筆佣金的數量,在買方還沒有委託經紀人之前,就已經由賣方經紀人在房產掛牌廣告中明確告知了。這就好比一個懸賞廣告,賣方經紀人在廣告中稱,誰要能幫助我賣掉這個房子,我就跟他分攤賣方付給我的佣金。
儘管購房者不用支付佣金,但買方經紀人仍然只對購房者負責,而不是“誰給我錢,我就為誰服務”,買方經紀人對買方具有勤勉、遵從、忠誠、披露的義務。當然,買方事先要跟經紀人簽訂一份委託合同確認關係,購房者憑這份合同才可以享有買方經紀人提供的服務,買方經紀人憑這份合同才可以在交易完成後要求賣方經紀人支付佣金。
有了這份合同,買方經紀人必須遵從買方的購房要求尋找房源,必須如實披露他跟賣方之間的關聯關係。美國法律不允許買方經紀人向買方隱瞞在佣金之外向賣方收取錢財的事實。如果買方經紀人同時又是賣方經紀人,這個情況必須提前得到買賣雙方的一致同意才算合法。
同時,買方經紀人有義務將房屋掛牌廣告的全部內容告訴買方(通常是提供一份掛牌廣告的打印件),有義務提醒買方在產權過戶之前,聘請專業人士進行房屋檢查(PropertyInspection)。注意,如果買方不願花錢進行房屋檢查,過戶後才發現房屋有重大缺陷,那麼買方就只能自行承擔後果了。
3、只有專業律師才能起草交易合同
當你看中房子準備提交Offer(出價文件)時,美國的房產經紀人會交給你一份格式合同讓你填寫,這時,你可能會擔心這個格式合同的來源以及是否對你不利。實際上,這種擔心完全是多餘的。
在美國,Offer就是一份買方單方面簽訂的尚未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當這份合同交給賣方,賣方同意並簽字後,這個Offer就成了一份生效的合同,對雙方具有了約束力。
由於房地產交易的複雜性,在美國,房產經紀人是禁止起草合同的,那麼誰有資格起草合同呢?執業律師!所有與房地產交易有關的合同都是由各州的房地產協會聘請的專業律師依照聯邦法和各州的法律起草的,這些格式合同的條款從某種程度上都是法律條文的直接反映,對買賣雙方都是公平的,買方只需要把握好格式合同中的空白地方就行了。比如價格、付款方式和某些選擇項。填寫這些空白處時,你的經紀人會向你作出解釋,幫助你決定怎麼填寫。如果格式合同之外你還有額外要求,比如你要求賣方把冰箱、洗衣機、家具一起留下,你可以填寫補充合同(Addendum)作為Offer的組成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格式合同都有版權,房地產協會會員之外的人士是不能使用的,如果賣方不通過經紀人直接在門前插牌子賣房子,將來簽訂合同時是不能使用這些格式合同的。
來源:僑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