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美籍或綠卡配偶虐待 可靠自己獨立申請綠卡
在美國住下來,很快便會發覺美國十分重視婦女的安全,基本上每個州對執行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都非常認真,對施暴者毫不容情。美國移民法也不例外,暴力受害婦女法》便是一個好例子。從此以後,被虐待的婦孺不需依靠丈夫便能獨立申請居留權了。
何謂《暴力受害婦女法》?
該法允許被美籍或持綠卡的丈夫虐待的婦女,自己申請綠卡或調整身份,即使是過期居留或非法打工,亦不影響申請綠卡。當然,如果丈夫只是永久居民的話,受虐婦女必需要有移民配額才能申請綠卡。此外,該法與舊法不同的是,受害人不需要再証明她們若得不到居留權的話,會對她們造成極大困難;她們若能証明在美國期間曾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話,亦可在國外申請移民簽証。
需要具備甚麼申請條件?
利用《暴力受害婦女法》申請綠卡,受害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需具備以下條件:
–受害时与美籍或綠卡配偶住在一起。
–在结婚期间被虐打或受到极端的残忍待遇。
–婚姻必须真实。
–具備所有其他申请綠卡的资格。
–具有良好品德。
任何有关虐待的可信证据或证词,移民局都会予以接受。
在受害人提出I-360申请表时,即使婚姻已不存在也没有影响, 因为根据目前的《暴力受害婦女法》受害人亦包括那些:
–在過去兩年內因家庭暴力的理由而離婚。
–在過去兩年內施暴者因犯上家庭暴力而失去移民身份。
–施暴者是美籍公民,但在過去兩年內去世。
–施暴者現在或曾經同時有兩位或以上合法妻子。
暴力受害婦女法的申請人與其他簽証申請人有甚麼不同?
對大多數處於遣送出境程序內的人來說,他們的持續留美時間(愈長愈有利)一到移民局發出出庭通知後便告終止。但暴力受害婦女法的申請人卻不受此限制。換句話說,他們能夠積累至少七年連續留美時間而獲得撤銷驅離( Cancellation of Removal)的機會便大得多。因為出庭的時間有時候拖得很久,尤其是申請人不受移民局拘禁的話;此外,申請人若因家庭暴力而離開過美國的話,連續留美的時間規定亦不算中斷。
其他的好處包括:與家庭暴力有關的品行不端行為,可獲得不准入境的豁免;不會因領取福利被移民局認定為公眾負擔而不准入境;即使染上愛滋病毒亦可獲得不准入境的豁免。
何謂U簽証及如何申請?
《暴力受害婦女》亦新設一項非移民簽証。申請U簽証的條件是:申請人必需因家庭暴力或奴役等罪惡而遭受「實在的肉體或精神虐待」,並且能夠提供有關此等罪惡的資料,以助執法機關進行調查或提出檢控。U簽証每年只有一萬個名額,持有人可合法工作,以及在三年後申請綠卡。
最後一提的是,依據該法申請綠卡的受害人都必需証明在過去三年內具有良好的品德,但移民官若有理由相信申請人在三年以前品行不端,亦有權過問;品行是否端正並沒有固定的準則,移民官必需按照案子情況來作衡量和決定。此外,申請人獲得綠卡後,像美籍公民的配偶一樣,過了三年便可申請入籍,而不需等上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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