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樺南縣孕婦為夫獵艷殺人案今日一審宣判。被告人白雲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被告人譚蓓蓓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3年7月24日,黑龍江省樺南縣發生一起誘騙少女奸殺案。懷有身孕的犯罪嫌疑人譚蓓蓓以身體不適為由騙樺南醫院實習生胡依萱送其回家,並喝下摻有迷藥的酸奶,譚蓓蓓的丈夫白雲江趁胡依萱昏迷欲實施強奸。事後,白雲江和譚蓓蓓怕被人發現便心生殺念,將胡伊萱殺害並用皮箱把屍體運出後掩埋。
犯罪嫌疑人譚蓓蓓、白雲江2013年7月28日被警方抓獲,該案於2014年6月12日在佳木斯市法院開庭審理。譚蓓蓓、白雲江在審理中承認自己的罪行,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並表示後悔。
孕婦為夫獵艷殺人案細節披露:曾欲奸淫女兒同學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白雲江在山東省煙台市某公司打工期間,於2011年與同事被告人譚蓓蓓相識,後確立了戀愛關系。2012年8月份,白雲江和譚蓓蓓回黑龍江省樺南縣結婚。在譚蓓蓓懷孕期間,白雲江於2013年5月份去煙台市,准備給孩子辦准生證,聽原單位同事提及譚蓓蓓在與其處對像期間曾與多名男子有兩性關系。白雲江返回樺南後質問譚蓓蓓,譚蓓蓓承認確有此事,二人感情出現裂痕。譚蓓蓓出於愧疚心理,產生給白雲江往家騙小女孩實施奸淫,尋求心理平衡之念。
5月中旬,被告人白雲江、譚蓓蓓在樺南縣早市遇見白雲江的初中同學康某某,三人一起吃飯並互留電話號碼。當時康某某佩戴有黃金項鏈、黃金手鏈、鉑金戒指和白金鑽戒。
6月25日(中考第一天)18時許,白雲江的女兒白某某將居住鄉下的同學16周歲少女蘇某某帶回其家所居住的樺南縣林業大院三單元701室留宿。晚飯後,被告人白雲江、譚蓓蓓將以前購買的含有氯硝安定成分(具有鎮靜催眠作用)的藥片碾碎後放入兩盒酸奶中,由譚蓓蓓交給白某某、蘇某某喝下。飲後,白某某、蘇某某出現昏迷症狀,白雲江將女兒抱到另一個臥室,意欲奸淫蘇某某,但最終放棄了奸淫行為。在此後26日、27日的考試中,蘇某某、白某某一直伴有頭暈症狀,二人均未考取高中。
7月1日,白雲江將家搬到樺南縣林業大院。7月中旬,被告人白雲江、譚蓓蓓共同預謀將白雲江的初中同學康某某騙到其家中搶劫首飾並殺害康某某。為此,白雲江、譚蓓蓓購買了手機卡、兩個編織袋和一卷黃色膠帶,並將含有氯硝安定成分的藥片碾碎後分別注入易拉罐啤酒和飲料中,然後約康某某及其女友董某某到其家吃飯。7月19日16時許,康某某、董某某應約來到白雲江家,康某某佩戴1條黃金項鏈、1條黃金手鏈、1枚鉑金戒指和1枚白金鑽戒(共計價值人民幣56 892元)。席間,白雲江追問康某某、董某某的經濟狀況,引起康某某反感,康某某僅喝少量正常啤酒便同董某某離開。事後,白雲江、譚蓓蓓分別給康某某、董某某打電話、發短信,單獨約二人去其家,准備繼續實施搶劫犯罪行為,但康、董二人均未前往。
7月20日,被告人白雲江網購一瓶(100片)鎮靜催眠類白色藥片。然後,被告人白雲江、譚蓓蓓又將含有安定成分的藥片碾碎後放入一盒酸奶中,伺機將小女孩騙到家中迷奸。7月24日15時許,譚蓓蓓外出尋找作案目標,在樺南縣文林街遇見途經此處的16周歲少女胡某某。譚蓓蓓謊稱肚子痛需要幫助,將被害人胡某某騙至家中。白雲江以感謝胡某某幫助其妻子為由,將兌入含有氯硝安定成分藥物的“酸奶”拿給胡某某喝,將另一盒正常酸奶交給譚蓓蓓喝。胡某某喝下“酸奶”後出現昏迷症狀,自行倒在床上。白雲江便對胡某某實施奸淫,見胡某某正值生理期,加之其自身原因,致使奸淫行為未能得逞。二被告人因懼怕罪行敗露,便產生殺害胡某某之念。白雲江用枕頭捂住胡某某的口鼻,譚蓓蓓用雙手按住胡某某的雙腿,致胡某某窒息死亡。二被告人將胡某某的屍體裝入行李箱,埋於樺南縣郊外。經法醫鑒定,死者胡某某符合窒息死亡。7月28日18時許,偵查員將譚蓓蓓抓獲,當日23時許,在樺南縣一空房內將白雲江抓獲。7月29日,譚蓓蓓引領樺南縣公安局偵查員對掩埋胡某某屍體的現場進行了指認,起出屍體,提取了相關物證。7月31日,被告人譚蓓蓓先於白雲江供述了其伙同白雲江搶劫康某某、董某某,強奸蘇某某的犯罪事實。8月6日,譚蓓蓓產下一男嬰。
被告人白雲江對其伙同譚蓓蓓共同實施強奸並殺害胡某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辯解其沒想強奸蘇某某,後來也不想搶劫同學康某某了。辯護人對指控白雲江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不持異議。辯護意見認為白雲江認罪態度較好,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
被告人譚蓓蓓對其伙同白雲江共同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犯罪的事實供認不諱,無辯解理由。辯護人對指控譚蓓蓓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不持異議。辯護意見為不是譚蓓蓓提議殺人,譚蓓蓓是在白雲江對其實施精神強制的情況下,才與白雲江共同實施了強奸並殺害胡某某的行為,譚蓓蓓在該起共同犯罪中應為脅從犯,應當對譚蓓蓓減輕處罰;譚蓓蓓伙同白雲江所實施強奸蘇某某,搶劫康某某、董某某的犯罪,有自首情節,請求對譚蓓蓓減輕處罰。
事實+
為啥沒判譚蓓蓓死刑?
此前有報道分析,按照譚蓓蓓的交待,她具備了主犯的要件,事後又畏罪潛逃,且案件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從重處罰的要件。而白雲江是具體罪行實施者,可能定性為共犯,夫妻二人均可能被重判。
2013年8月,譚蓓蓓生下一個男嬰,孩子被送往福利院。而在案件審判環節,我國對孕婦的人道主義規定主要體現在量刑方面。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於“不適用死刑”的理解包含兩重意思:一是指對孕婦不能執行死刑,這是因為胎兒是無罪的,對孕婦執行死刑將會剝奪其胎兒的生命權;二是在刑罰的判處方面,禁止對孕婦判處死刑。而我國的死刑既包括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死刑緩期執行,這意味著在我國對孕婦能夠判處的最重刑罰就是無期徒刑。
譚蓓蓓已產下一名男嬰,孕婦身份已經結束,那麼是否可以判處其死刑呢?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審判時懷孕的婦女”應當作擴大延伸解釋,即在偵查羈押期間懷孕的婦女,也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同樣不得判處死刑。
在執行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般說來,孕婦擁有一年的哺乳期,在此期間可以申請監外執行。對於譚蓓蓓來說,她將在一年的哺乳期結束後,開始在監獄為她所犯下的罪行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