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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公民配偶死亡,如果生前有申請,活著的配偶依然可以獲得身份
樓主:王君宇律师     時間:2015-12-01 10:26:23    點擊:367    回復: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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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0日,移民局發布了一項新的政策備忘錄,實施所有的在配偶申請中公民配偶死亡的案件, 都將根據Williams v. DHS Secretary的判決來審理。

在William v. DHS Secretary這個案子中,原告的丈夫在2002年為其遞交了I-130申請,但是在2003年死亡,此時他們還沒有結婚超過兩年並I-130在等待審理中。根據移民法INA201(b)(2)(A)(i), 因為原告的公民丈夫死亡,原告已經不能算作“直系親屬”,於是拒絕了原告的I-130以及I-485綠卡申請。過後移民局邀請原告申請I-360(已故的公民配偶申請),但也遭到拒絕因為他們並沒有結婚超過兩年。

11巡迴法院總結,美國公民為配偶申請I-130就等同於親屬移民的簽證申請。所以移民法INA 204(1)可以適用於已故的美國公民在身前為配偶申請的I-130;就像已故的美國公民可以在生前為父母或子女申請親屬移民簽證一樣。

雖然Williams的案子是在11巡迴法院的管轄區,但因為法院重點強調了公民為配偶申請I-130是屬於直系親屬申請,移民局決定:公民在死亡後配偶重新結婚的案子都將參照Williams案子來審理,包括11巡迴法院轄區以外的地方。

新的移民局規定指出:如果美國公民在生前為配偶申請I-130,並配偶沒有再結婚,I130會被移民局視為I-360。如果配偶有再婚,但在申請人死亡前一直住在並繼續住在美國的話便可根據移民法204(1)繼續有資格保持I-130的申請。但移民局依然有資格拒絕等待審理中的申請。

如果公民申請人在死亡前沒有將配偶的孩子一同附帶上,孩子將不能獲得陪同簽證,並且配偶需要遞交一個新的經濟擔保表格並有新的擔保人,除非得到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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