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籍美國的條件(上)
每隔兩三年,我習慣在這裡提醒讀者一下有關入籍美國的條件;現在又到了這個時候了。當美國公民實在有太多好處,所以一有機會的話,便應該馬上申請入籍。
美國移民國籍法第三章列出以下的歸化條件:
1.以美國永久居民身份合法入境美國。
2.在送交入籍申請書之前在美國持續居住至少五年。(美國公民的配偶祇需持續居住三年)
3.在這五年內必須有至少一半時間身在美國。
4.申請人必須在其送交入籍申請書的州內居住至少三個月。
5.具有講、讀、寫英語的能力。
6.具有美國歷史及政府的基本常識。
7.具有良好的品德以及服從美國憲法原則。
8.從送交入籍申請書到入籍的期間內須持續居住在美國。
9.在送交入籍申請書之時已達十八歲年紀。
如何滿足居留條件
*合法永久居留身份–這是居留條件中移民局第一個考慮的問題,即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是否的確是一個合法永久居民。如果移民局發現申請人獲得綠卡時在手續上出現錯誤;或者原來根本沒有資格取得居留權;申請人的永久居留身份便不屬於合法。
*持續居留–申請人必須在美國「持續」居住五年,美國公民的配偶祇須住夠三年。這裡所謂「持續」,並非要求申請人每一天都留在美國。如果申請人離美少於六個月,那麼申請並不違反持續性;但若申請人離開美國超過六個月,但少於一年,申請人只要有合理的解釋和証據,仍可保住居留的連續性。如果申請人離美超過一年,連續性就此中斷,申請入籍所需積累的時間必須重新算起。不過,某類綠卡持有人若打算離美超過一年,可用N-470表,向移民局申請保存其居美連續性,可享有這種待遇的人士包括:
一、美國政府僱員。
二、受移民局認可的美國研究機構的僱員。
三、從事推廣美國貿易的美國公司的僱員。
四、申請人在獲得綠卡前在任何一所美國所屬的公共國際組織工作。
此外,上述人士必須在取得綠卡後在美國連續居住一年,並且証明其離美目的為職責所需。
*州居留期–除了持續居住美國五年之外,申請人必須於送交入籍表之前在該移民局隸屬的州內居住三個月。這三個月可作為五年連續居美的一部份。
一半時間必需人在美國
申請人除了要在美國連續居住五年之外(公民的配偶則需三年),在這段期間必須身在美國至少一半的時間或三十個月(公民的配偶需身在美國十八個月)。經常出外的申請人,欲判斷自己是否滿足這項條件,便需要逐日計算在國內外的時間;申請人身在美國的任何一天–包括離美那一天和抵美那一天–都算數,路經美國的數小時則不算「身在美國」。
具有良好品德
申請人必需証明他們在法定期間內是具有「良好品德」的人。下列為移民法定出的黑名單:
*酗酒人士。
*實行一夫多妻。
*從事娼妓或靠賣淫為生。
*協助偷渡外國人。
*(在法定期間內犯過涉及不道德的刑事行為。
*在法定期間內犯過兩次刑事罪(不論是否涉及不道德的行為),實際總共被判入獄五年或以上。
*犯過涉及毒品的刑事罪,若祇犯過一次攜有三十克以下大麻的罪名則不算在內。
*已知的販毒人士。(不論曾經被判罪與否)
*收入主要來自非法賭博活動。
*兩次被判與非法賭博有關的罪名。
*曾作假証供以取得移民利益。
*在法定期間內曾坐牢一百八十天或以上。
*犯過加重罪行。
上述名單並不是絕對的,不屬名單上的申請人亦有可能被移民局認為缺乏「良好品德」,比如拒絕付贍養費或撫養費者,主要仍看環境而定。
入籍美國的條件(下)
如何申請入籍
申請入籍美國的人士必須填交N-400表。該表格主要用來獲取有關申請人可能不符合入籍條件的資料,如過去住址、參加過的組織或會社、離美的時間、犯罪紀錄或交通違例等。申請人必須盡量準確地回答這些問題。除了遞交N-400表之外,申請人還須附交綠卡副本、兩張同樣的彩色正面近照、手續費三百九十元,以及其他有關文件,並且在每張照片後面輕輕寫上申請人的姓名和綠卡號碼。
申請人雖然可以預先遞交未經公證的綠卡副本,但需要把原卡帶去面試。其他入籍所需的有關文件包括:
1.若入籍資格是根據婚姻關係的,申請人需交上結婚証書。
2.若申請人表面上不符合上述居留條件的話,需提出證明不必符合正常居美時間規定的證據。
3.證明申請人因生理、心理、或年齡而不需接受英語或美國政治歷史的考試。
4.若申請人對N-400表上第十欄中任何問題的答覆是「有」的話,則需提出解釋及有關文件。
5.如果申請人因宗教信仰而不願作出效忠宣誓,便需提供合理的解釋。
何時何地提出申請
申請人必須在對其居住地點有管轄權的移民局辦事處提出入籍申請。如果在提出申請後三個月內搬家或打算搬家,申請人可寫信要求把其申請檔案轉交給另一個管轄新居的移民局。
移民法規定,綠卡持有人可以在滿足入籍居留時間規定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即獲得綠卡身份後四年零九個月,公民的配偶則為兩年零九個月)。如果還未到三個月便送交申請書,就有「石沉大海」之虞了。
在面試時,考官將核查申請書上的資料,譬如查看有沒有顯示申請人品格的跡象,或申請人的離美時間有沒有影響其連續留美的規定。若申請人在面試時所說的與申請表有出入,考官將會在表上作出更正。考官同時亦會考驗申請人說英語的能力,並且有需要的話,考驗申請人書寫英文的程度及美國歷史和政府的基本常識。通常只要熟讀移民局發表的一百條問題,便可勝券在握。
在此順便一提,申請人如超過五十歲以及有了綠卡至少二十年;或者超過五十五歲,以及有了綠卡至少十五年,可免試英語。即申請人在通過面試當中,可用中文作答,但要自己帶翻譯。
面試不通過再接再厲
如果申請人在面試時滿足所有入籍的條件,考官便會即場通過申請。若申請人在語文或政治常識方面不及格,可以在九十天之內再接受面試。申請人若在其他入籍資格上出現問題,但很可能以補充文件來解決的話,考官通常會安排另一次面談,並囑申請人帶備所需文件。
如果移民局否決申請,申請人有權提出上訴,由另一位移民官聽証,但上訴必須在申請人獲得否決通告後三十天之內提出;聽証則需在上訴提出後一百八十天之內舉行。若然上訴失敗,申請人可要求聯邦地區法院複審。
入籍歸化儀式
比起其他大城市,西雅圖的入籍時間短得多了,從遞交 N-400 表到面試,目前本地的輪候時間約在七個月左右,在三藩市起碼要等上一年了。而且令住在其它大城市的綠卡持有人更羡慕的是,在西雅圖移民局申請入籍的話,申請人通過面試及格通常一星期後便可宣誓入籍,宣誓儀式過後即獲派發入籍証書,正式成為美國公民。唯一可能出現的阻礙是,面試那天移民局還沒有收到關於申請人的姓名調查報告(由於同名同性比較多,華人經常遇到這種情況),那就要回家等候宣誓通知了,有時候等上一年以上也不稀奇。(全文完)
殘障合法移民 可免公民考試
有關豁免殘障人士接受入籍考試的移民法例,雖然已實行了七年有多,似乎仍有不少人對該法例有所誤解,以為凡患有對聽、說英語和對瞭解美國政府及歷史有影響的殘障,都能獲得考試豁免,其實不然。不過有關殘障豁免的法例並不簡單,再加上移民官的主觀看法,往往導致移民局在審核殘障豁免申請時出現不一致的情況。
什麼是殘障豁免?
眾所週知,公民考試的正常要求是:移民官在面談時用英語查問您在申請表上提供的資料,以及從一百條有關美國歷史及政府的標準問題中挑出十到十六條向您考問;您必須能講及明白基本英語,並能用英語寫一句簡單句子,拼字不一定準確無誤,但要看得明白。
但是,如果您在生理、精神或學習能力上有殘障,而這些殘障又令您不能學習英語及有關美國歷史與政府的一百條問題,您便可被免予上述公民考試。請注意,這項特別豁免必須與其他豁免分開清楚:有一項規定是允許住滿二十年的五十歲以上合法永久居民,或住滿十五年的五十五歲以上合法永久居民,用本人的母語接受公民考試;另一項規定是讓住滿二十年的六十五歲以上永久居民,接受從二十五條(而非一百條)標準問題中挑選的測驗。
領取殘障補助金是否符合豁免?
即使您正在領取殘障補助金 ( SSI ) ,那並不表示您自動符合豁免考公民的要求,因為後者是根據移民局的規定。移民局指出,您必須証明有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才能符合殘障豁免的條件:
–生理殘障︱這種殘障必須使得生活上一項主要活動受到實質的限制,比如一個不能正常發言與人溝通的四肢癱瘓人士,便可豁免入籍考試。
–精神損害︱這是指腦機能受到損害,影響了智能(包括記憶、決定及判斷力),您不能接受正常的公民考試,比如因中風而引起的智能受損便是。
–學習殘障︱這是指某一種認識能力(如閱讀、語言或發言)遲了開發,以致智能受損的程度足以令您不能接受公民考試,比如弱智人士便屬此一類別。
如何獲得殘障豁免?
你必須找一位有牌的醫生或臨床心理專家,檢查你的歹障是否符合移民局的要求,然後填寫一份N-648表格(殘障豁免醫療証書)。基本上專家必須說明以下三件事:一、提供詳細及完整的診斷;二、詳細解釋申請人的殘障影響他聽、說英語和學習有關美國政府及歷史的知識;三、作出結論,認為申請人是否擁有學習或表達有關英語和美國歷史及政府知識的能力。
另外再加上N-400表格、兩張照片(從九月一日起所有側面照片改為護照式的正面照片)、綠卡複印本和三百一十元申請費(其中七十元是指模費),送交移民局便行。申請殘障豁免並沒有額外收費。
獲得殘障豁免是否必可當公民呢?
不一定!記著此類豁免祇是讓您免考英語及歷史而己,其他入籍條件卻不能免,例如刑事案底、離美期間等。還有一點頗受議論的規定是,申請人必須能宣誓效忠美國,問題是很多殘障人士可能根本不會作此宣誓,也就不能入籍。移民局以後會不會在這條件上作出讓步,大家祇有拭目以待了。
老年人是否可獲得殘障豁免?
如果入籍申請人單單因為年紀太大而不能學習,是沒有資格獲得考試豁免的,但一些老年人若因中風或患上如愛滋默症等疾病而影響其記憶或學習能力的話,那倒有可能符合殘障豁免的資格。
最後我想提醒的是,如果您不能通過英語或歷史的考試,移民局必須當場給您書面通知第二次面試的時間,而且第二次面試必須是定在第一次的九十天之內。第二次若考不上,您要重新提出申請及再繳申請費,申請次數是沒有限制的。
兒童獲取美籍比前容易得多
目前的兒童公民法,大大方便了兒童入籍; 該項法例允許某些有美籍父母、在海外出生的兒童(親生或領養)自動獲得公民權;移民局的規則列明了取得公民權証明的步驟,而這些步驟則視乎兒童是在美國或海外而有所分別。
在美國境內的兒童
在美國定居的海外出生兒童,祇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便可自動取得公民權:
一、小孩的父母至少有一位是美籍︱不論是在美出生或是通過入籍手續,而且不一定在孩子出生時便是美籍。
二、小孩必須是十八歲以下。
三、小孩必須有美國的永久居民身份,而其美籍父母必須有合法撫養權。
有三種情況,美籍父母被視為擁有小孩的合法撫養權:
一、孩子與在婚的親生父母住在一起。
二、孩子與親生的父親或母親同住,另一名則已去世。
三、小孩是私生子,但獲得婚生地位並與美籍的父親或母親住在一起。
如果小孩是被領養的話,合法撫養權則視乎領養手續是否全部完成。小孩的親生父母若已離婚的話,合法撫養權則視乎離婚法令的條款。
符合上述條件的孩子,什麼都不用做便自自然然成為美國公民,但怎樣証明他們有公民權呢?辦法有兩種。第一種簡單快捷,即申請美國護照;第二種是向移民局申請公民証書。如果孩子是親生的話,申請所需的文件包括:父母的美籍証明、孩子的綠卡身份証明和父子或母子的關係証明等,聯同孩子的照片及N-600表格送交當地移民局便可。孩子若是領養的話,通常移民局已有備齊的資料(否則可能祇差領養手續完成的証明及孩子的永久居留權的証明),父母只需交上 N-643 表格便行。
在海外的兒童
在海外定居的兒童,只要符合以下五個條件,便可自動取得美國公民權:
一、小孩的父母至少有一位是美籍︱靠出生或入籍均可。
二、美籍的父親或母親在美國至少住滿了五年,而其中至少有兩年是在十四歲以後出現的;否則,如果孩子有美籍的祖父或祖母具備上述居美條件的話亦算數。
三、小孩必須十八歲以下。
四、小孩必須在海外與有合法撫養權的美籍父母同住。
五、小孩必須以臨時身份(如旅遊簽証)合法進入美國,入境後繼續保持合法身份,直至宣誓入籍為止。
這裡合法撫養權的定義,與前述一權。
孩子若在海外定居的話,必須送交移民局下列文件來申請公民權:
–N-600或N-643表格,視乎孩子是親生或領養而定。
–孩子的照片。
•–孩子的出生証明。
–父親或母親的美籍証明。
–結婚証明︱若適用的話。
–離婚証明︱若適用的話。
–美籍父母或祖父母的居美証明。
–孩子合法入境和維持合法身份的証明。
–完成領養手續的証明(若適用的話)
•–更改姓名的証明(若適用的話)。
如果孩子的父母已離婚的話,為孩子申請公民權的父親或母親便需提供合法撫養權的証明。若孩子是被領養的孤兒,則需提出相關的証明。最後如果小孩是私生子的話,則需要提出準婚生的証明。
上述申請可在小孩未入境美國前向任何移民局提出,但小孩必須來到美國後才能正式宣誓入籍。根據移民法則,父母在為孩子提出公民申請時,可要求在某一日宣誓,但必須給移民局至少三個月時間來審理。
海外出生人士的入籍規定
眾所周知,成為美國公民最容易的辦法是︱在美國出生。除了某些外交人員的子女,任何人在美國出生的人自動成為美國公民。這些公民與其他歸化入籍的公民沒有什麼兩樣,唯一的分別是只有在美國出生的公民,才有資格當總統。
美國公民法中最複雜的部份是有關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如何通過其一個或兩個美籍父母來取得美籍,由於有關法律在二十世紀內改變了好幾次,子女在哪一年出生,就有不同入籍規定。
在一九三四年五月廿四日前出生的人士面對哪些入籍規定?
一九三四年五月廿四日前在海外出生的人士,只要其美籍父親在他出世前曾在美國居住過,便被視為美國公民;母親的身份沒有關係,除非她的子女是私生。直到一九九四年,國會才通過法例,把公民權給予那些於一九三四年五月廿四日前在海外出生,母親是美國公民的人士,只要母親在他們出生前在美國居住過便行。
在一九三四年五月廿四日與一九四一年一月十三日之間出生的人士又怎樣?
在一九三四年美國國會通過法例,容許美籍父母把公民權傳給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如果父母都是美國公民,只要其中一人曾在美國居住便行,居留時間沒有規定。但是,如果父母只有一人是美籍公民的話,其子女必須在十八歲生日前五年內一直居住在美國,或在廿一歲前六個月內宣誓效忠美國,否則便會失去公民權。不過上述規定從一九三四年開始到一九四0年便逐漸放寬下來。由於私生子女本來就被法律認為只有一個父母親,因此不會在上述情況下失去公民權。
在一九四一年一月十四日至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廿三日之間在海外出生的人又如何入籍?
與上述規定一樣,父母皆是美籍的子女,只要父母其中一人曾在美國居住過,出生時便自動是美國公民,而不需辦任何手續。但父母只有一個是美籍的話,規定便大不相同。美籍的父親或母親必須在子女出生前在美國定居起碼十年,而其中五年必須在十六歲之後,由於這項規定不可能讓廿一歲以下的美籍父母把公民權傳給子女,國會在一九四六年修改規定,不需要在二次世界大戰中服兵役的美籍父母符合上述居美條件。
此外,在這期間出生的子女若要保留美國公民權,必須在十三歲到廿一歲之間在美居住至少五年,被美國政府或公司派往海外工作的美籍公民的子女則不在此例。
美籍母親若滿足上述居美條件(居美十年,其中五年在十六歲前),她們的私生子女也能自動成為美國公民。美籍父親的私生子女,只要在廿一歲前轉為婚生的身份,便可取得美國公民權。
在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廿四日與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之間出生的人士如何取得美籍?
父母皆是美籍的話,與前述一樣,只要其中一人曾在美國定居,子女出生便是美國公民。父母只有一人是美籍的話,美籍父親或母親必須在子女出生前在美國住上起碼十年,其中五年必須在十四歲後。不過美籍父母在海外服兵役的時間,則被視為在美國居住一樣。關於子女如何保留公民權的規定,在一九五二年後已被國會取消。
至於美籍母親的私生子女,只要母親在子女出生前在美國住上一年便可自動成為美國公民,美籍父親的私生子女,只要在廿一歲前轉為婚生的身份,便可取得公民權。
在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後出生的子女有什麼規定?
美籍父母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在子女出生前在美國居住過,便自動成為美國公民。父母只有一個人是美國公民,而在子女出生前在美國住滿五年,其中兩年是在十四歲後的話,在海外出生的子女便自動成為美國公民。美籍母親的私生子女,只要母親在子女出生前在美國居住一年便可成為美國公民。美籍父親的私生子女,則要滿足以下條件方可成為美國公民:
–証明是父子關係。
–父親在私生子女出生時是美籍。
–父親同意撫養私生子女直到十八歲為止。
–子女在十八歲之前轉為婚生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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