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亲属陈明辉于2005年9月17日早晨因“咳嗽、感冒”走到福清市医院就诊,被告福清市医院以“脑梗塞”收其住院,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医治过程中做了大量的检查,林维忠医生当天下午2点就得知医院对陈明辉检查结果,病人的血糖17.3,但林维忠却没有给予打胰岛素降血糖,相反还继续给病人再挂7瓶葡萄糖输液,致使陈明辉于当天午夜21时死亡。显然这是一起林维忠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法律责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于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隐匿、伪造或者撤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国家刑法》第35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理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是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法官陈武徇私枉法做出枉判错判,见(2008)融民初字第78号判决书。为什么说是枉判错判呢?
1、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法官陈武徇私枉法、明目张胆精心炮制了所谓的【(2003)榕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见(2008)融字初字第78号判决书】第4页第2段)这就暴露了他包庇被告践踏法律的嘴脸。“2003”是签发法律文件的年号,榕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是无中生有的伪证。苦主陈明辉是2005年9月17日才被医治死亡,2003年到2005年9月17日陈明辉还是一个大活人,没有跨进福清医院半步。请问福清人民法院院长这是不是伪证?不是伪证请出示证据,是伪证该当何罪?请院长明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2008)融字初字第78号判决书第4页第2段又白字黑字写着有“司法鉴定”请法院出示“司法鉴定” 证据,如果没有“司法鉴定”说有“司法鉴定”这是依法判案吗?为什么陈武无视法律一而再的制造伪证,他是企图一审一槌定音,误导上级审判机关,妄图一手遮天。请问院长陈武无中生有制造伪证是对,还是不对?
3、一审法官陈武不依法办案而是偷梁换柱把魏玉英、陈厚强、陈厚旺“按照一般人身损害事故提出诉讼”偷换为“应视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没有意见”。请问福清市人民法院院长 福清法官陈武不但不依法办案,而把“诉讼案由”肆意篡改,这种强加于人的以权压人践踏法律的事实对,还是不对?
4、陈武法官在(2008)融字初字第78号判决书第4页第2段还煞费心机端出了一份福清医院的“证明书”,为被告林维忠开脱罪责。但明眼人就看出这是一份假证明,因为“证明书”上赫然写着;医嘱中用药费用是1245.86元。然而我们保存的2005年9月17日当天医疗用药清单一张488.63元;2005年9月18日结算发票一张,这里是西药费406.75+成药费81.88=488.63元;2005年9月27日住院医疗费用汇总单用药费用(2张)也是488.63元。这里四张的福清医院的原始档案,都是488.63元;2005年9月27日我们要求林维忠把医嘱复印给我们,林维忠医生不给我们,他说:“要等国庆节以后才能拿出来。”福清医院是国家二甲医院,医嘱必须当天就要写好,为什么十天还拿不出医嘱呢?因为需要足够时间篡改医嘱。我们一直要求要复印医嘱,说保险公司需要医嘱,林维忠到2005年9月30日才篡改出一份假医嘱,但是假的就是假,漏洞百出,医嘱中医疗费用比我们保留四张的福清医院的原始档案多出757.23元,这充分说明这份医院出具的证明书是福清医院伙同林维忠伪造病历医嘱的产物。陈武法官根本无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陈武大法官为何采信这种假证据呢?这里只能有一种解释,一审法官陈武徇私枉法曲意为被告林维忠掩盖罪证,让死者蒙冤海底。
我们曾经给陈武呈送了五份证据报告,这五份事实证据是福清医院当天的原始证据:
福清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临床诊断为脑梗塞有5份 。
(见证据一5张检验报告)
福清市医院诸位医生讨论陈明辉死亡原因的记录;时间为2005年9月18日上午十时、地点为福清医院九区,参加讨论的有九区的庄武平科主任、副主任医师陈玉珍等,他们一致认为“该病历诊断不明确”,林维忠医生诊断不明确却盲目胡乱下药能不致人死命吗?(见证据二 福清医院死亡病例讨论会记录)
福清医院血糖检测报告单;2015年9月17日14时血糖17.3;2015年9月17日18时血糖上升到18.96; 2015年9月17日21时12分血糖已达到21.11。(见证据三福清医院生化检验报告单)
我们保存的福清医院医药收费清单,在胰岛素的一栏里注明0元。
(见证据四 福清医院病人住院医疗费用汇总单)
(5)我们保存的2005年9月17日当天医疗用药清单一张488.63元;2005年9月18日结算发票一张,这里是西药费406.75+成药费81.88=488.63元;2005年9月27日住院医疗费用汇总单用药费用(2张)也是488.63元这里三份的福清医院的原始档案,都是488.63元。
(见证据五 用药清单、结算发票、用药费用汇总单)
我们出具的这五项证据都是板上钉钉的,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这铁证如山的证据,陈武为什么不采信,而陈武要采信的福清医院出具的证明书是什么货色呢?我不妨在此披露一二让大家来鉴赏。
事发后福清医院伙同当事医生林维忠精心篡改了病历和医嘱,因此其用药费用尽然达到1245.86元,比我们所保存的医药收费清单标明实际医药费用多出了757.23元。什么原因让福清医院不能自圆其说呢,原来他们在篡改的病历里有十种药物是伪造的,其中该有的抗菌抗感染与糖尿病必用抢救药物,四种药物被篡改,一种药物被隐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证据。”请问福清市法院院长陈武法官如此采信是依法办案吗?
5、 2010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段元祥同志,接到我们的申诉状后非常重视,立即批转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责成下属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我们记得2011年5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闽民申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发出之前,福清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朱玲2011年6月3日造访申诉人并告诉我们,被告方福清医院将出钱11万元给申诉人,作为“困难补助费”予以私了。但被我们坚决谢绝了。 那为什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闽民申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发出之前,福清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朱玲2011年6月3日造访申诉人并告诉我们,被告方福清医院将出钱11万元给申诉人,作为“困难补助费”予以私了?只能一种解释做贼心虚,害怕东窗事发,这一干贪官吃不了兜着走。如果这11万元钱能息事宁人,掩盖他们幕后权钱交易的黑幕,他们是皆大欢喜。请问福清市人民法院院长,福清人民法院是依法判案,还是以钱私了?2015年 9 月 2 日我们到福建省检察院申诉以上五个问题,福建省高级检察院办事人员不得承认(2008)融字初字第78号判决书是错判,叫我们到福清人民法院找法院院长。
综上所述:
福清人民法院一审法官陈武伪造所谓【(2003)榕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伪造所谓“司法鉴定” 企图一审一槌定音,因而不惜践踏法律妄图一手遮天;无视事实真相竟然采信林维忠出示的伪证,竭力偏袒包庇被告林维忠;不依法办案而是偷梁换柱把魏玉英、陈厚强、陈厚旺“按照一般人身损害事故提出诉讼”偷换为“应视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没有意见”;害怕东窗事发,不惜践踏法律,想以钱私了。总之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法官陈武徇私枉法做出(2008)融民初字第78号判决书是枉判错判。应该予以撤销,进行重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致力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并且作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法、依法行政的庄严承诺,为社会公平正义,开创了新局面。在这种背景下,原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及其部将原公安部某副部长,原最高人民法院某副院长等纷纷落马。我们虽然不敢以“上梁不正下梁歪”来推断负责受理本案的廉政状况。但现实的状况是非常严峻的,特别是司法腐败是非常可怕的。从古至今大量贪腐案件说明,贪赃与枉法总是一对孪生的兄弟,或者说是一种因果关系。正如商人有句口头禅“无利不起早”。今天受理本案一审的法官陈武不惜采信伪证,践踏庄严的法律,一味替嫌犯林维忠擦屁股,究竟是为了什么?这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我们不信共产党领导的司法机关正能量压不倒邪恶势力,我们不信法律知识极大普及的今天,互联网非常发达的今天,陈武法官一手遮天、瞒天过海的伎俩会维持久远。
201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