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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冤判
樓主:chwcsj     時間:2015-09-24 12:59:32    點擊:483    回復: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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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
    习近平总书记您提出要依法治国,说到我们平民百姓的心坎上。可是我们的冤案福建省三级法院,福建省两级检察院徇私枉法、瞒上欺下,而且像踢皮球一样踢了整整十个年头。敬请各位领导详细查看我们提供的事实,看看福建省有些法官和检察官是不是和习近平总书记您提出要依法治国背道而驰。
           我们被冤判十年的事实真相
  我们家属陈明辉于2005年9月17日早晨因“咳嗽、感冒”走到福清市医院就诊,被告福清市医院以“脑梗塞”收住院,在医治过程中短短的几个小时内做了大量的辅助检查,林维忠医生却没有尽到一点注意义务。林维忠医生下午2时收到福清医院加快血糖检测报告:陈明辉血糖高达17.3,庸医林维忠还要再挂7瓶葡萄糖致陈明辉于当天21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条规定:【医师职业道德查清病情】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22条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为患者服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责为患者服务;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23条规定【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医师实施、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第26条规定【医师必须与患者配合家属了解病情】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家属介绍病情,但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37条规定:【法律责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于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撤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第42条规定:【玩忽职守罪】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便民的原则】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4条规定:【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福清法官陈武不以事实为依据、伪造事实、偷梁换柱等徇私枉法做出【(2008)融字初字第78号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郝久仓和陈武狼狈为奸作出(2009)榕民终字第329号的枉法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丁仰豪同样枉判做出(2011)闽民申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申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6日到北京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说:要先在福建省高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我们回到福州请求福建省高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检察院转到福州市检察院。我们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但是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写道:“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请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如何依法审查?
    一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福清法官陈武伪造【(2003)榕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根本没有什么判决书与裁定书。)陈明辉于2005年9月17日入院死亡,陈武身为法官伪造事实、不以事实为依据,无中生有,信口雌黄的徇私枉法行为你依法审查了吗?睁开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敢签名的检察官的眼睛看看:福清市一审是(2008)融民初字第78号,福州市二审是(2009)榕民终字第329号,福建省民事裁定书是(2011)闽民审字第137号。哪来的(2003)榕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敢签名的检察官这些白字黑字你难道眼睛瞎了看不见吗?这就是你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了吗?
   二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2008)融字初字第78号判决书第4页第2段又白字黑字写着有“司法鉴定”,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敢签名的检察官请出示“司法鉴定” 证据,没有“司法鉴定”说有“司法鉴定”这是你依法审查的结果吗?为什么陈武无视法律一而再的制造伪证,他是企图一审一槌定音,误导上级审判机关,妄图一手遮天。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敢签名的检察官你如此包庇陈武是为了什么?
   三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福清法官陈武不依法办案而是偷梁换柱把魏玉英、陈厚强、陈厚旺“按照一般人身损害事故提出诉讼”偷换为“应视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没有意见”。 福清法官陈武肆意篡改案由强加于人的以权压人践踏法律的事实你审查了吗?
   四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大人:你对申诉人提供福清医院林维忠庸医对有糖尿病病人使用葡萄糖致死的六份事实证据审查了吗?证据① 5张检验报告单为证,临床诊断都为“脑梗塞”;证据②福清市医院陈明辉病历记录单中死亡病历讨论。时间:2005年9月18日10:00;地点:患者陈明辉住院的九区;该九区的陈玉珍副主任与庄武平科主任发表同一个观点“该病历诊断不明确,。。。。。”证据③陈明辉死亡是完全血糖高达17.3挂7瓶葡萄糖致死,没用一点胰岛素收费清单,胰岛素金额(0元);证据④血糖从17.3升至21.11检验报告单为证;被告福清市医院篡改了病历,医嘱中有10种药物是伪造的、4种药物是篡改的、1种药物是隐匿的;证据⑤实际用药有2005年9月17日住院病房当天用药费用488.63元,(2005年9月18日结算发票这里是西药费406.75+成药费81.88=488.63元)(2005年9月27日住院医疗费用汇总单用药费用(2张)也是488.63元)而医嘱中的用药费用却是1245.86元(还不包括胰岛素),医嘱中多出药费是757.23元。只要把医嘱和医疗用药费用汇总单一对,陈维忠篡改、伪造、隐匿的事实不就暴露无遗了吗?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伟大的检察官你对照了吗?请检察官大人到任何公立医院不交757.23元,而且能从病房领出这些药,我们就心服口服林维忠没有伪造病历,我们就心服口服你是依法办案,否则就只能请反贪局来审查你幕后的权钱如何交易。2015年9月10日福清医院院长薛时齐被福州市纪委双规,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敢签名的检察官大人你幕后的权钱交易也将大白于天下。
    五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敢签名的检察官大人:2011年6月3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朱玲到申诉人那里告诉申诉人院方可出钱11万元给申诉人,被申诉人拒绝;你对福清法院不依法办案,而想用11万元人民币私了 的践踏法律的违法行为你审查了吗?
   六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敢签名检察官大人:本案经过中共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段元祥认真审查转下福建省高院对此案进行再审,你就是如此不调查、不取证、不审查、暗箱操作而违法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是上蒙骗中央领导,下欺压平民百姓吗?
   七问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敢签名的检察官大人:其他判决书都有人签上执行判决书人大名,而你连名字都不敢签上,这不敢签名是你做贼心虚,还是你直接代表福州市检察院院长呢?请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追查不敢签名的检察官是何许人?他如此闭着眼睛查案,做出包庇犯罪分子的责任是他负责,还是你检察长大人负责?
   总之,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所作出榕检民监不字(2013)58号民事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6条规定:【检察官必须要求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证实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敢签名的检察官为官不为民,失去法律监督,失去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敢签名的检察官不调查、不取证、不审查、暗箱操作、徇私枉法所作出“不支持申请决定书”是严重违法的。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作出再审决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致力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并且作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法、依法行政的庄严承诺,为社会公平正义,开创了新局面。在这种背景下,原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及其部将原公安部某副部长,原最高人民法院某副院长等纷纷落马。我们虽然不敢以“上梁不正下梁歪”来推断负责受理本案的一、二审法官和检察官的廉政状况。但现实的状况是非常严峻的,特别是司法腐败是非常可怕的。从古至今大量贪腐案件说明,贪赃与枉法总是一对孪生的兄弟,或者说是一种因果关系。正如商人有句口头禅“无利不起早”。今天受理本案一、二审的法官和检察官,你们不惜采信伪证,践踏庄严的法律,一味替嫌犯林维忠和薛时齐擦屁股,究竟是为了什么?2015年9月10日福清医院院长薛时齐被福州市纪委双规。我们不信共产党领导的司法机关正能量压不倒邪恶势力,我们不信互联网非常发达的今天,那些个别的法官和检察官一手遮天、瞒天过海的伎俩会维持久远。
请各位领导详查我提供的材料:
材料一:致福建省高级检察院民事申诉书
材料二:福清市一审是(2008)融民初字第78号
材料三:福州市二审是(2009)榕民终字第329号
材料四:福建省民事裁定书是(2011)闽民审字第137号
材料五: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榕检民监不字(2013)58号民事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材料六:福清医院林维忠庸医对有糖尿病病人使用葡萄糖致死的六份事实证据
             我们的请求
   习近平主席您提出要依法治国,说到我们平民百姓的心坎上。我们请求“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榕检民不字(2013)58号“民事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应依法予以撤销,应揪出不敢签名的检察官绳之以法。我们的案件督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消除以上贪官损害党和国家形象与声誉的影响,取信于民。
    此致
敬礼

十年来无处申冤平民百姓:魏玉英、陈厚强、
          陈厚旺、陈瑞钦

                          201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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