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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EB-5)投资的要求及种类
樓主:浩永中国     時間:2017-09-07 05:56:12    點擊:193    回復: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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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项目简介

EB-5项目由美国国会在1990年设立,旨在通过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来刺激美国经济的发展。

根据法案的要求,EB-5项目所需的最低投资额包括以下两种情形或方案:

(a) 通常情况下,在美国最低的合格投资额是100万美元。

(b) 在美国高失业或人口稀少的有针对性的就业区域最低的合格投资额为50万美元。

* 有针对性的就业区是指在投资时刻,人口稀少或正处于失业率至少为全国平均水平150%的区域。人口稀少区域是指不在大城市统计范围之内的区域(由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指定)或根据最近美国十年一度的人口普查,任何城市或城镇界外拥有两万或两万以上人口的区域。

•EB-5投资的要求

资本是指由外国企业家(非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拥有并承担个人和主要责任的现金、现金等价物、设备、存货、其它有形财产以及以外国企业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担保的债务。下面我们将对上述资产类别做进一步的说明:

(a)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是指可以立即投入流通的交换媒介,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包括支票账户和储蓄账户的存款)、流通支票及银行汇票。

现金等价物则是指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一般是指从购买之日起,3个月到期的债券投资。

相对于现金等价物,因现金是流动性更强且便于计量的资产,所以投资者投入到EB-5项目的资产,特别是区域中心的项目,绝大多数是以现金形式体现。而这些现金资产从来源上又可以往上追溯为公司借款、房产抵押贷款、房产销售、股东分红、工作收入、证券投资收益、承包收入、佣金收入、彩票奖金等方式。

上述投资最终将会以现金形式进入EB-5项目投资账户或项目的银行监管账户以完成投资动作。

(b) 设备、存货或其它有形财产。

设备通常指可供人们在生产中长期使用,并在反复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和功能的生产资料和物质资料的总称。

存货则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其它有形财产是指除了上述提及的现金、现金等价物、设备及存货这些有形财产之外,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其它财产,包括厂房、人才信息等生产要素。

因设备、存货及其它有形资产流动性不高,没有公开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属于非标准化的资产,其价值因折旧、技术及产品周期等因素影响而不易确定。因此将此类资产投入EB-5项目时,需经过专业机构对其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公平市价。

在实践中,以设备、存货及其它有形资产投入EB-5项目的案例并不多见。仅偶尔会出现在由申请人直接管理和运营的项目中。

(c) 以外国企业家(非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所拥有的资产进行担保的债务。

确切地说,以外国企业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担保的债务指的是投资人获取投入EB-5项目的资本的来源方式,目的是从企业、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并最终将资本以现金的形式投入到EB-5项目。最常见的案例有以申请人/赠与人持有的公司所有者权益进行抵押借款、房产抵押借款、保单贷款等等。

以外国企业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担保的债务的关键点在于抵押担保品的所有权是否归属于申请人/赠与人。以他人资产(赠与人的除外)抵押获取的贷款或者信用贷款将不被视为合资格的资金来源。

除了以上的要求,外国企业家投入到设立用于申请EB-5签证的新商业企业所形成的资产不得用于抵押担保任何债务,且不管投入的形式如何,所有的资本应以美元的公平市场价值来计算。

此外,根据法案第203(b)(5)条的规定,通过非法手段(如犯罪活动)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资产不应被视为资本,因此建议申请人通过专业人士协助证明投入EB-5项目的资本来自合法合规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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