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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现行法律规定,HIV带原者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危险性行为者被视为重罪(felony)。不过有议员提出法案,希望降低此行为的罪刑程度,以减少对艾滋病的污名。
《洛杉矶时报》报导,加州民主党参议员威善高(Scott Wiener)与其他议员发起提案,将艾滋病患未告知病情下与人发生危险性关系的行为降级为「轻罪」(misdemeanor)减少刑责,同时提案也将捐精、捐血者纳入适用范围。威善高:「对于爱滋的污名,本身就是无法减轻、最终消灭艾滋病的主要障碍」、「当你将艾滋病入罪化,或者说污名化艾滋病患,事实上等于鼓励人们躲在暗处、不接受检测,不揭露他们的病情,也不会去寻求治疗」。
此案引发共和党阵营的一阵反弹。共和党参议员史东(Jeff Stone)就表示,使他人面临足以让人生遭逢巨变的疾病,应该还是要视为重罪:「HIV/艾滋病至足以致死的」、「现行法律让那些从事危险行为、危及他人性命者负上责任」;同党参议员安德森(Joel Anderson)也持相同看法:「违背他人意志、造成他人一辈子的巨变,这种行为应该视为重罪」。
在台湾,根据《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明知自己为感染者,隐瞒而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或有共享针具、稀释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为,致传染于人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林孝儒/综合报导)
报你知:
HIV(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为人类免疫缺乏病毒,单指病毒,而艾滋病(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AIDS) 为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是指得到艾滋病毒(HIV)的人在CD4+降至200cells/mm3以下,或因免疫系统能力下降而出现伺机性感染,当HIV感染者呈现发病的状况才会称为艾滋病。(数据源:台湾露德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