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是大部分人一生中需要經歷的事情,每年有大批留學生來美留學,需要租房子住。在租房子過程中,房東最多能收取多少押金?房屋內設施壞了應該誰來修理?房東可以在租約期間任意漲房租嗎?租客都有哪些權利?
目前在靠近洛杉磯市中心月租900多元公寓裡的小許,與另一位上班族合租這套公寓。小許說,自從搬進公寓後空調一直是壞的,但因洛杉磯氣溫宜人,平時不需要開空調,也沒請房東找人修。結果去年10月有幾天天氣異常悶熱,「稍微一活動就滿身大汗」,但打電話給房東要求修理空調,雖答應,卻遲遲沒有派人來修。他本想自己出錢修,但又怕房東不認賬,不報銷修理費用。
//根據洛杉磯縣消費者事務局(Department of Consumer and Business Affairs)提供的數據,相關法規規定,如果出租房屋有設施損壞,對於可能危及健康、安全的設施,房東必須立刻修復,包括冬季損壞的暖氣,沒有熱水,電線損壞,廁所、管道損壞。至於其它非緊急的修理,要在 30天內修理好。
如果房東遲遲沒有修理,對需要緊急修理的設備,房客可以向當地政府健康服務部門投訴,洛杉磯縣居民可以撥打:800-593-8222。房客還可以選擇直接搬離房屋,不需要提前告訴房東。另外,還可以到小額法庭控告房東。
//但在做這些行動之前,建議房客提前進行法律諮詢,因為房東有時可能會控告或驅逐房客。對於不那麼緊急的修理,房客在寫信給房東沒有收到答復下,可以到小額法庭提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客沒有經過房東同意,自行修復設施並從房租裡扣除修理費,或停止繳房租,並不合法。
本報曾報導過某學生在租期滿後搬離租所,繳納的1000元押金只被退回200多元。被扣項包括清潔費、設施修理費等。洛縣消費者事務局指出,房東合法利用房客的押金,主要在三個方面:一是抵銷房客所欠租金,二是修理房客或其朋友造成的設施損壞,三是房屋清理費。但對於房客在租期內,房屋的「自然損耗」(ordinary wear and tear),房東不應收取房客費用。
//另外,房東收取費用金額的合理性,又是一個問題。案例中的那位學生說,房東給出的收費清單,因為客廳有一袋垃圾沒丟,就收取一百多元,清除桌子上的貼紙就要一百多元,有明顯的不合理性。這位學生建議所有租房子的人,在入住和搬出前都要拍照留證,以免被房東鑽空子亂收費。如果對於押金退還的金額有疑意,可在小額法庭起訴。對於押金的退還,法律規定期限為房客搬出後的21天內。
如果遇到房東驅逐(evict)房客,依法必須提前三天,或30天、或60天、或90天發給房客驅逐通知。如果房客在收到驅逐通知而沒有搬離住所,房東有權發起叫做「非法滯留」(Unlawful Detainer)的法律訴訟。如果房客收到法院傳單,需要立刻諮詢律師或當地法律協助機構。在接到法律傳單後,房客只有五天時間回复法院。回复法院後,房客可以在法庭上說明自己的情況,如果不回复法院,法院會自行裁定,房東也有驅逐房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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