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生活知識|在美國的屋主切勿欠政府的地稅

在美國的房子,只要是私人的房子,都要交地稅,這個稅額是每年繳納1-2%。美國的房產永遠歸其個人所有,但並非神聖不可侵犯,而是必須每年給當地政府繳納一定的地稅才可以一直延續保留。而且地稅的徵收是根據你所擁有的房子的實際價值來徵收的,如果房屋價值有變化,政府會根據市場行情,重新評估一個地稅價格給屋主。如果屋主對此地稅價格有異議,可以通過正當渠道申訴。但不可以不交地稅,只要有一次不交地稅,政府就有權拍賣你的房產用於償還你所欠的地稅款。

當然在美國,1-2%的地稅是一個平衡器,如果房價上漲一倍,你的稅收就要增加一倍,這部分稅收往往比月供還要高,所以,大家都希望房價上漲,但是最高3%的地稅就像絞索一樣套住了房價的惡性攀升,所以美國的房價不可能像中國這樣漲到天上去。

另外,這個1-2%保證了小區居民的素質比較平均,這有利於資源的優化配置。因為有錢人才能交得起稅,才能住高檔小區,而窮人往往因為自己的房子升值了,反而被迫搬出這個小區,甚至搬離這個城市。

理論上說,哪怕你的房產價值百萬,而你僅僅欠一千美元的稅,政府也是可以把你趕走,用一千美元拍賣你的房子。僅僅為了償還你欠的那麼一點稅。當然了,能夠住的起百萬美元房子的人,幾乎沒有因為欠稅而失去房子的。但是,如果價值七萬到十萬美元的房產,被政府拍賣到僅僅六、七千美元,用來抵稅。而房主被迫離開,成為”無家可歸”的人,這也是隨時可以發生的事情。

有人說自己是全款付清后買的房子,但地稅與是否全款付清房款不是一個概念,地稅是當地政府每年向屋主徵收的稅款,與房款是否貸款和付清無關。

當然,沒收你的財產需要經過法律程序。美國是法制國家。沒收你的房產,當然會經過司法判斷,最後”依法執行”的。這個期間,時間是足夠長的。各個州縣這個程序略有不同。權力在縣(或者城市)裡。有的市(縣),是欠稅四年,就沒收房產。最平和的縣,採用的是,暫時不沒收。但是,等到你死的時候,或者,出賣你的房產的時候,一併把你所欠的稅,討回。或者,如果欠稅已經超過房產值,就沒收。你可以在政府最後沒收以前,賣掉你的房子,用以償還欠稅。但是,假如在這期間,沒有人來買你的房子,那麼,最後還是要被政府沒收,拍賣。這類的房子在市場上,沒有規定房子的買主有優先權,而其他的買主必須在房子上市後的第十六天,才有權進行交易。

總體上看,相當於,你並不擁有這個房地產。而是向政府租用。每年向政府交納房地產值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的”租金”。萬一你變窮了,交納不起”租金”了,政府就可以沒收你的房地產。很多人知道有人因為欠銀行的貸款利息,而房產被拍賣。而很少有人知道,政府行為也可以引起窮人交不起房產稅而沒收其房產進行拍賣。

所以在美國的屋主無論如何不能欠政府的地稅,否則後果不堪設想。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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