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買房是為了對外出租,用租金與房貸月供相抵,等個十幾二十年就算不賣也能白撈套房。但如果碰到不繳租的房客,房東「以租養貸」難以為繼,就會陷入「斷供」的麻煩之中。那麼,如何「請走」不繳租的房客呢?
房東 vs. 房客 有兩種法律程序
房客既不付房租,又不肯搬走,怎麼辦﹖余天驕表示,法庭上有兩種程序來解決房東房客問題:一個叫欠租(Non-payment Proceeding)程序,一個叫「驅逐」(Holdover Proceeding)程序。
對於欠租程序,按照租約的標準條款,租客只要晚交一天租,或者少交一分錢的租金,房東都可以啟動這個程序。首先,房東可以給租客一個「退房通知」(Eviction Notice),貼在對方門上,或者以書面掛號信形式通知房客,要求對方在5天內(不含假日)繳租或退房。如果對方不予理會,房東有權在5天後到法院申請「強制清退令」(Eviction Order)。
房東向房屋法庭申請驅逐,法院會通知房客出庭說明原因。若房客未按時出庭,法院將採信原告房東的說詞,進行缺席判決。在有些場合,房東在法庭上並不是理所當然的贏家,如果房客有證據證明房東的過失或送達通知的錯誤,那麼整個訴訟程序可能會增加到數月才能完成。
對於欠租的案子,法官通常會考慮給房客一段時間交租,讓房東與房客簽訂一個協議(法律文件)。需要注意的是,房款包括目前的房租以及欠租,如果租客承諾一個月內支付欠租,但是沒有支付當期房租,還是有可能被驅趕。總之,協議期滿,如果租客還未繳齊款項,在沒有其他法律糾紛的情況下,房東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令」。
房東拿到這個強制令後,可以交給法警(Marshal)執行,通常是第二天警察就上門趕人,封存租客的財物,房東可以立即換鎖。
對於驅逐程序,首先到法院立案,請求法官判決房客離開。法官最多會給房客6個月的時間找新的住宅搬離,房東拿到法官的判決後,需要將相關的文件交給法警,只有法警才有趕走房客的權力。
布碌崙華人社區服務中心羅添福博士說,房東房客的糾紛很常見。最近他碰到一名海灣公園道(Bay Parkway)的房東求助說,租客至今已有11個月不交房租還不算,還不停地找茬,要求修理,如何是好?余天驕表示,這種情況房東需要自己斟酌走哪一個法律程序,「不付款程序」只針對欠租,法官責令租客一段時間內繳租,租客還可以繼續住下去,如果租客過三個月,再次欠租,房東還要再走程序;而「驅逐程序」則以驅逐為目的,最多給租客6個月的時間找地方搬遷。
房東擅闖租客房間、換鎖 均屬違法
沒有租約的情況,按法律規定,房客住滿30天就算是居民了,不屬於臨時寄宿,任何房屋糾紛、驅逐房客,房東必須經由房屋法庭的法官作出裁決。這時房東可以按30天租約算,給租客30天的終止住房通知,然後開始針對非法侵佔的「驅逐」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東在沒有法院「強制清退令」與法警監督下私自闖入房客租住房間,更換租客門鎖或搬運丟棄租客個人物品都屬違法行為。租客可以就此將房東告上法庭並索賠,那時房東是「損了夫人還折了兵」。
房子有問題及時修理 不然租客可鑽空子
房東最大的麻煩,就是與租客發生違約情況下的法律糾紛,例如房頂漏水或空調壞了,房東不修理,就會被租客鉆空子。
余天驕說,紐約市要求房東必須修理影響人身安全的故障,例如漏水、含鉛的油漆,殺蟲、房間發霉,要有熱水和暖氣等,所以要避免發生糾紛。當房東的要嚴格遵守租約條款,發生了應該修補的問題,不要拖延不理,否則租客不繳租說是房東違約造成的,要把人家「請走」,拖的時間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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