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不動產產權方式好幾種你應該選擇哪一種?

經過多年的辛勤工作,您終於積攢了一筆資金。然後就是不辭辛勞的購屋大決戰:挑選小區、分析學校、看房、比價、討價還價、終於成交了!如果接下來辦貸款和物業勘驗等一切順利的話,您不久即將成為自己房屋的主人了!在這個時刻,您是否想過,您將要用何種方式來擁有房屋的產權呢?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很多人往往在買賣成交的興奮之中不太在意。但是,這其中的學問則大有講究。如果不注意的話,今後就可能變成一個很大的煩惱。

根據當今的美國法律,美國的不動產可以由法人實體持有(如公司、合夥、生前信託,投資基金,等等),也可以由自然人持有(已婚、未婚、成年人或未成年人) 。但是,如果有二個以上的法人或個人來共同持有一項不動產,在法律上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

“產權按份共有”(TENANCY INCOMMO)

因為在中文裡找不到更合適準確的詞組來表達該英文詞組的涵義,就暫且翻譯成“產權按份共有”。

“產權按份共有”是指在一項不動產上,有二個以上的所有人按照各自的產權比例份額來共同擁有該不動產。每個所有人擁有的產權份額可以是平等的(譬如二個人各自擁有50%,或者四個人各自擁有25%,等等),也可以是不平等的(譬如二個人中,一個擁有70%。另一個擁有30%,等等)。所謂共同擁有就是說,無論份額比例如何分配,都不能將該不動產本身人為地分割開。也就是說,如果是一塊土地,二個所有人不能將該地塊一分為二,分別指定哪一塊是哪一個人的。或者在一幢住宅中,劃分出哪一部份是屬於哪一個人的。每個所有人都是按照各自產權份額的比例,共同擁有該不動產完整產權中的一部份。

“產權按份共有”的另一個特點是:雖然不動產本身是不能分割的,但其產權則可以按份額分割和處分。每個所有人都可以獨立處置自己所擁有的那一部份產權,而無需徵得其它所有人的同意。比如說,如果張三擁有50%的產權,他可以自行出售該50%的產權份額給李四,而無需告知或徵得擁有另外50%產權的王五的同意。同樣的,王五也可以用自己的50%產權做抵押品,去申請借貸,而不必理會張三或李四。同時,每個所有人的產權份額也可以由遺囑或法定繼承程序轉移給其指定的繼承人。因此,“產權按份共有”的所有人在取得產權的時間上不一定要同時一起取得,可以有先有後,分別取得。

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個投資購買不動產的人是不願意只購買一半或一部份產權的。因此,“產權按份共有”的業主並不是很容易就可以隨意脫手掉自己的產權份額。通常,一個所有人要想處置自己的產權份額,都是要求其它的共同所有人將他的份額買進,使自己兌現出來。如果其它共同所有人不同意,他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分割產權訴訟。法院可以拍賣該不動產,將拍賣所得現金,按照各個所有人的份額比例分配給各當事人。

也就是因為“產權按份共有”有這樣的特性,用這種方式分配或持有不動產產權並不是一種很安全和穩定的方法。有一些父母喜歡將房產用“產權按份共有”的方式過戶給自己的子女,希望子女們共同擁有該房產,並傳承下去。但往往在日後子女成家立業之後,兄弟姐妹之間引發利益不和,就會發生房產分割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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