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常見個人境外投資結構合規和開戶問題
境外銀行不允許開立賬戶的結構
① 中外自然人單純設立離岸公司 -- 無法開戶,不合規
除中國個人獲得外匯局37號文批文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外是不合規的,即使你設了公司,目前由於對離岸免稅公司稅務資訊數據交換和國際反洗錢監管的原因,銀行不予開戶。
② 在香港設公司 -- 可開戶,仍不合規
可解決銀行開戶問題(因為銀行認為香港公司是實體公司,不是離岸公司,可以有監管渠道)。但是從法律上仍然不合規,因為它還是中國個人去完成了境外直接投資,我們國家目前沒有開放的領域。
境外銀行允許開立賬戶的結構
① 境內企業到境外投資不同層級的公司 -- 有批文,合規
如果這個投資行為經過了發改委、商務部、外管局(銀行)的審批或備案,有政府機構的批文,境外銀行給予開戶。
② 離岸設立特殊目的公司 -- 有批文,合規
第二種是常見的VIE結構(也有WALK SLOW兩步走結構),像百度、騰訊、阿裏這樣的紅籌結構,這是唯一一塊中國人境外直接投資開放的綠地,需要同時滿足四個基本條件,境外公司為特殊目的公司且獲得銀行(外匯局授權下方銀行審批)37號文的備案批文之後,其境外設立的BVI公司、CAYMAN公司、HK公司銀行才可以給予開戶。
2. 常見境外銀行開戶所需注意事項
個人或公司股東若是人大代表或者政要人物,開戶時銀行會很審查嚴格,很警惕。
個人或者公司股東及其持股企業與受限制國家(緬甸、古巴、伊朗、朝鮮、蘇丹、敘利亞、克裏米亞、塞瓦斯托波爾)有生意往來。開戶很難。
比如有一個礦産企業,擬在香港上市,他們國內需要履行的所有境外投資批文都已辦理齊全,但是境外銀行給他們境外公司開戶的過程中,在該公司網站上搜索到一篇“中朝人民友誼萬古長青”的宣傳報道,銀行據此認為該公司與被制裁的國家有交易而拒絕了境外公司的開戶申請。
所以大家要注意如果你公司涉及軍事交易或者跟受制裁的國家有交易,你們境外公司很難開戶。
個人或者公司股東及其持股企業、關聯企業有負面新聞
境外公司超過四層的複雜結構
長期不使用的休眠賬戶會被銀行定期清理關閉賬戶
3. 反避稅資訊中心及全球稅收金融賬戶資訊自動交換
小範圍的反逃稅聯盟
2004年國際聯合反避稅資訊中心(JOINTINTERNATIONAL TAX SHELTER INFORMATION CENTRE,JITSIC)成立,目前JITSIC 共有7個成員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英國、美國、南韓和中國)以及2個觀察員國(法國和德國)。像美國于2010年3月18日通過了《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簡稱“FATCA”,就是美國對於本國稅務居民的全球查稅制度,一個非常嚴格並且落實到美國稅務居民開戶環節的措施,FATCA申報表格分類非常詳細,表格中資訊披露充分,重點要點全部納入。
AEOI體系建立對中國人的影響
現在反避稅聯盟共有131個國家簽署,該體系2017年的1月1號開始全面實施,中國政府計劃從2018年1月1號開始實施,交換的稅務資訊是2016年1月1號之後的數據,也就是説從2016年1月1號以後你在全球性的銀行賬戶的資訊都是要被銀行提交給中國政府稅務局的,是逃不掉的,建議儘快把自己的全球個人銀行賬戶做一個全面的清理。
注意事項
由於中國境內個人除37號文項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外,由於中國境內個人目前仍然不被允許進行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因此所有以個人做股東境外投資的不合規公司都需要進行合規化處理:由中國個人先在境內設立企業,再通過這家境內企業到境外投資把之前不合規企業的資産和權益儘快合規合法化納入境內企業名下。每年境內企業境外投資都需要定期向商務部和外匯局申報年報和對外投資存量權益登記,經過這一系列合規合法處理之後,應對AEOI的對策僅僅是境外公司的合理稅務籌劃一個問題了
4. 境內居民個人境外直接投資途徑(資本項目下)
由於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沒有出臺相關的政策,目前中國境內居民個人境外直接投資不予受理和批准。QDII2(一般指個人境外投資金融産品)擬在上海、深圳、武漢、溫州、重慶、福州等六個城市試點,目前仍然未實質性開放。
唯一的綠地是外匯局37號文規定項下境內居民個人在同時滿足四個基本條件的情況下境外投資特殊目的公司並返程投資外資企業。
還有兩類境內居民個人財産對外轉移比較特殊,就是移民財産轉移和繼承財産轉移。外匯局法條上不要求稅單,但不同的地方監管不一樣,有的地方要求你對財産的合法性提供證明文件。這裡邊就有一些地方要求提供稅單作為合法證明,就像剛才我講到的那對加拿大夫婦,國內收入沒有合法納稅,移民加拿大後每月低申報收入,名下房産多處和豪車幾輛,每月定期收到國內親戚匯入個人賬戶的不菲資金,被加拿大稅務局提請中國稅務局稽查移民前收入的合法性,最後不能在國內補繳了個人所得稅,而且在加拿大的稅收需要重新申報並補繳。
5. 個人置業及投資資金合法出境解決方案
通過個人在境內設立一個全資公司,然後該公司經過發改委、商務委、銀行(外匯局)的批准或備案,到境外投資設立公司,境外投資公司有兩種常用的解決方案:
第一種,第一層公司設立在BVI,因為2017年以後全球AEOI要實施交換,那麼在BVI公司上面做一個信託,這樣政府稅務查起來就需要花時間核查信託機構的文件,這裡BVI公司是一個做信託的前置工具。由於政府要求最終目的公司為實體公司,因此BVI公司下面需要在設立最終目的公司為HK公司。
第二種,也是簡易的做法,就是直接將第一層公司和最終目的公司合二為一個公司設立在香港,為什麼不選擇設立在新加坡呢?因為按照新加坡法律要求新加坡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為新加坡公民、永久居住身份持有人或工作簽證身份持有人,這樣公司會為額外聘請這樣的董事支付每年的報酬,並且每次公司決議簽署也需要有這名董事的簽字,這名董事會要求每次法律文件的簽署額外支付報酬,這樣新加坡公司會增加額外人工成本,當然除非公司本來就有一名董事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住身份或工作簽證身份持有人而不需外聘。
來源:美國中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