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貸款中“反追索差額法律”



在美國絕大多數購買房地產的人都要申請貸款。往往他們也必須用所購買的房地產作抵押才能夠得到貸款。如果借款人事後無力償還貸款,放款的債權人就可以收回抵押品。但是:如果抵押品的價值已經不足以補償貸款金額的話,債權人是否還可以向債務人追索差額部份的貸款呢(Deficiency)?這就是我們下面要介紹的加州的“反追索差額法律”(Anti-deficiency Laws)的內容。

自19世紀後期到20世紀30年代,是美國西部地區的“淘金時代”。那個時期是投機、欺詐,暴利和黑金的時代。當時做房地產交易時,由銀行提供抵押貸款的並不多。通常都是由賣方向買方提供信貸,然後用所出售的房地產做抵押。在那個年代,由於房地產買賣的投機性非常強,成交價格往往被哄抬很高.一塊市值$10萬的土地或房屋可能會賣到$15萬的價格,這時,賣方讓買方支付$5萬元現金,其餘的$10萬當作賣方的貸款,用那塊土地作抵押。這樣的話,賣方實際上是白收了$5萬元現金。如果買方無力償還那$10萬元貸款時,賣方就收回抵押物。可是到20世紀30年代出現大蕭條時,房地產的市值也大幅下跌。賣方收回來的抵押物已經不值$10萬元了。比如說只值$5萬元了,這時賣方就會繼續向買方追索差額的$5萬元。這樣一來,就將許多平民百姓趕到了絕路上,他們丟掉了頭款現金,丟掉抵押的房地產,結果還要背上一筆個人的債務。

在這種情況下,加州及美國其他許多州都先後製定了所謂“反追索差額法”。這些法律對於不動產抵押貸款的債權人在收回抵押品償債之後,是否還能向債務人追索不足的差額,做了很多限制。“反追索差額法”的立法意圖是:市場成交價格應該是買賣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基礎上決定的,但賣方往往對房地產的價值了解得更清楚。因此,如果賣方認為他的房地產值一個很高的價值,他就要“自食其果”,對自己的承諾負責。如果事後證明“物非所值”,他就不能再追究買方。“反追索差額法”的內容,基本上來講,如果債權人通過非司法訴訟的程式收回抵押不動產的話,即通常所講的“信託人拍賣”(Trustee Sale),則無論該不動產拍賣的實際價格是多少,債權人都不能再向債務人追索差額部份;如果債權人心不甘情不願的活,他就必須在收回抵押品之前就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用司法訴訟的程式來收回抵押不動產,在法院的監督下拍賣,不足的差額部份才可以由法院做出判決。但司法訴訟耗時比較長,還要對拍賣不動產做估價監定,證明確實是不足以償還貸款,法院才會同意做出差額判決。因此,債權人通常都不願意借助司法程式。此外,法律對購買個人自住房屋的債務人更有額外的保護,即第一順位抵押貸款的債權人在收回抵押不動產時,無論是通過非訴訟方式(Trustee Sale),還是司法訴訟方式(Judicial Fore Closure),都不能再追索不足的差額部份。

以上是對加州“反追索差額法律”的演變做一個概述。在以後的續篇裡,將分別介紹法律中的一些重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