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購買住房能力充滿了樂觀態度,並稱只要是擁有一份很好工作和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的美國人,他們現在都有能力可以買的起住房。美國家庭的中位年收入是63800美元,而美國家庭年收入超過這一標準的數量佔全美國家庭數量的72%。換言之,美國有72%的家庭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來購買住房。
美國人買房子也算是一種投資,所以不會為了擁有住宅而讓自己成為房奴,家庭在購買住宅上比較注重考量自己的經濟能力以及債務負擔對正常生活的影響,所以在購屋上美國人一般會遵守幾個原則。
第一,在決定自己是否有能力購買住宅上有一條28%黃金定律,也就是家庭每個月償還房屋貸款的金額不超過每月毛收入的28%,例如一個年收入8萬美元的家庭,他們在每個月用於償還住宅貸款上支出不應超過1866美元。
第二,一個家庭每個月用於住宅上的總支出不應超過每月毛收入的32%,這就是32%定律。住宅上的總支出包括房屋貸款、房屋保險、社區費和房地產稅等。例如一個年收入8萬美元的家庭,他們在每個月用於住宅上的總支出不應超過2133美元。
第三,一個家庭每個月要償還的債務不應超過每月毛收入的40%,這就是40%定律。家庭債務處了房屋貸款外,還包括家庭的信用卡貸款、汽車貸款、學生教育費用貸款等。例如一個年收入8萬美元的家庭,他們在每個月要償還的債務不應超過2664美元。如果一個家庭每月要支付2133美元的房屋貸款,其他的債務就不能超過531美元。如果其他債務過高,就要降低償還房屋貸款的金額,這時恐怕就得考慮購買價格稍低一些的住宅了。因為以上所列的三條定律是美國銀行在審核房屋貸款人經濟條件時最基本的審核標準,如果超出這些標準太多,銀行是不會批准申請人的房屋貸款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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