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投資者如果無法理解這些差異並且正確對待,將很容易造成投資的失敗和巨大的損失。
1. 美國投資談判更為複雜。
在美國,談判是所有交易必經的階段。在中國,談判旨在建立聯繫,而在美國,談判則"不留餘地"-交易中所有重要的環節都應經過討價還價的過程方可確立。在中國,即便協議簽訂後,談判仍可繼續,而在美國,這將被視為反复無常的舉動,應盡可能的避免。
2. 在美國,"生意歸生意"--但在中國,則不盡如此。
美國的商人群體也豐富多樣,並且有時會讓您意想不到。在美國,生意就是生意,鮮有政治、關係或人際交往的因素參雜其中。美國商人更希望能夠直達主題,鋪陳利害,並希望在所有不確定和繁雜的因素中找出達成交易的共識。他們也希望您如法炮製。美國商人通常認為在中國所慣用的那一套做生意的程序是一種浪費時間--這並不是粗魯,而是他們希望能夠盡快達成一致,以便進行下一項交易。
3. 美國商人通常不與談判對手把酒言歡。
在談判的過程中,美國人通常不與談判對手進行社交活動。許多美國商人認為在交易沒有達成之前的所有社交活動都是低效而沒有價值的。美國商人通常說"我們有更重要的事情做",比如進行下一個交易。這主要源於大家都希望表現出自己很忙(也很重要),這只是美國方式的縮影,所有的社交活動應該在交易完成之後進行。
4. 交易更需要完整的文件合同。
在美國,商人們希望最終的交易文件能夠完整清晰的涵蓋交易的所有方面。因此,合資或者合夥文件通常冗長並且複雜。美國律師也習慣於考慮問題的所有方面--在美國,幾乎沒有所謂的標準協議這一概念。
5. 爭議通常靠訴訟,而不是談判解決。
美國是一個訟爭社會--人們習慣於依靠法院解決問題,無論是合夥人之間或債權債務人之間。美國商人經常利用合同文件中缺乏明晰的部分謀求更大的利益。美國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遠比中國社會要更"好鬥"。如果事情發生偏差或者沒有按照預期的計劃進行,即便是合夥人或者是債權人都並不一定會配合您解決問題。各方縱使達成了一致,這也是基於對法庭的可能判決結果的一個清晰認識和比較的結果。美國的商業法律曆史悠久,能夠追溯到幾百年前英殖民地時代,而法院也會樂此不疲的引經據典。
6. 嚴格的地產法律管控。
在美國有51個獨立法域,包括50個州和聯邦政府。各州郡有不同的房地產法規,同時還存在針對環保、健康/安全、殘疾人保護,和融資的聯邦法規。在一個州行之有效的交易結構可能在另一個州就行不通。美國法律體系的複雜程度遠遠超過中國的相關規則。
7. 地產融資商和借款人之間的關係中美之間存在重大差別。
在中國常見的融資商和借款人之間的相互合作和相互支持的關係在美國並不存在。與中國不同,美國的融資商一般不允許指定建築承包商、物業管理或大多數的運營規則。中國法律規則中不存在美國法律項下的"貸款人責任"和"衡平居次"原則,這些原則可能導致貸款人為藉款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並喪失其擔保的優先權。在美國,貸款人決不是其借款人的合作夥伴。
由於在美國投資面對更多複雜的問題,中國投資者非常需要了解這個產業的所有方面的獨立專業人士的指導。任何房地產投資通常需要中介、擔保人、租賃經紀、資產管理人、權屬代理、律師、銀行家、會計師、貸款人、評估商、環評機構以及工程師。與這些專業人士合作,並且保證工作成果利益的最大化,是一項巨大的工作,需要忠實與您的專業機構的通力。在投資伊始就將這些專業人士招入麾下對於您充分了解投資目標和設計交易結構,並最終取得您希望的成果是有很大裨益的。
來源:toutiao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