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房地產產權的持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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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持有物業全 |
聯合持有物業權 |
夫妻共有財產權 |
--夫妻共有財產-- |
持有者 |
可為任何人數(可以是夫妻) |
可為任何人數(可以是夫妻) |
僅限夫妻 |
僅限夫妻 |
分配方式 |
所有權利益可分為任何均等或不均等份數 |
所有權利益必須平均分配 |
持有權和管理利益必須平均分配 |
持有權和管理利益必須均等 |
產權 |
每一位物業持有人對未分割的利益有獨立的法定產權 |
必須有統一的產權和時間(訂立在同一文件裡) |
產權共同持有. 各自的利益是分開的,但管理是統一的 |
產權共同持有. 利益是個別的, 但管理是統一的. 產權上必須明確注明是夫妻共有財產配偶繼承取得權 |
持有方式 |
均等持有權 |
均等持有權 |
共同持有人享有均等的管理和控制權 |
共同持有人享有均等的管理和控制權 |
轉讓 |
共同業主可各自轉讓自己持有的產權 |
如持有人之一獨自轉讓其產權, 則聯合持有方式便告結束 |
不動產轉讓需要配偶的書面同意, 除非一方死亡,否則,個別利益不得轉讓 |
不動產轉讓需要配偶的書面同意, 除非一方死亡, 否則,個別利益不得轉讓 |
購買人的身分 |
購買人成為物業共同持有人之一 |
購買人成為物業共同持有人之一 |
購買人可在有書面同意或夫妻一致同意時取得夫妻共有財產 |
購買人可在有書面同意或夫妻一致同意時取得夫妻共有財產 |
亡故 |
共同持有人亡故時產權按遺囑轉移給繼承人或受益人,無配偶繼承取得權 |
聯合持有人亡故時,其利益終止, 且不得按遺囑處分. 繼承人將持有該物業.聯合持有人亡故由死亡證書確認 |
配偶之一亡故時50%可按遺囑轉移給受遺贈人或由配偶繼承 |
配偶之一亡故時,其利益結束, 且不得按能透過遺囑處分. 其配偶擁有100%所有權.配偶之亡故由死亡證書確認 |
繼承人的身分 |
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成為共同持有人 |
最後一名存活者持有100%產權 |
如經由遺囑轉移共同持有將存在於受遺贈人和繼承人之間 |
購買人僅可購買夫妻共有財產的全部產權 不得購買部分產權 |
債權人的權力 |
共持有人之利益可依其債權人之意簽名出售. 債權人成為共同持有人之一 |
聯合持有人之利益可依其債權人之意簽名出售. 聯合持有的形式便告結束,債權人成為共同持有人之一 |
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後以及在1975年一月一日前或後的契約由夫妻共有財產負擔. 共同持有人的利益不得分別出售, 物業可整個簽名出售以償還債務 |
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後以及在1975年一月一日前或後的契約由夫妻共由財產負擔. 共同持有人的利益不的分別出售, 物業可整個簽名出售以償還債務 |
產權推定 |
除夫妻購買外, 在有疑問的情況下受歡迎 |
必須明確寫出不受認同 |
法律推定婚後購買的物業屬夫妻共有財產 |
自2001年七月一日起, 不在使用產權推斷. 法規規定屋契上必須注明[夫妻共有財產配偶繼承人取得權] |
來源:華人買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