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屋主都知道銀行的購屋貸款,若違約未清償每月貸款,銀行有權將屋主的貸款房子收回拍賣(Foreclosure) 。但許多購買由屋主協會(Homeowners Association ;HOA) 管理社區住宅的屋主,可能不曉得若積欠社區屋主協會的管理費或罰款,屋主協會也有權接收拍賣欠款屋主的房子。
2003 年加州曾發生一起屋主協會接收、拍賣屋主房宅的社會事件,引發各界對屋主協會執行管理權力的嘩然與震驚。當時一對退休夫婦,由於欠下HOA 120 元的管理費,結果引髮屋主協會對這對夫婦價值近30 萬元的住宅,展開接收、拍賣程序。
這對夫婦與屋主協會之間的接收、法拍屋主的爭議,不僅引起公眾輿論,也引發加州議院開始積極修改法規。2004 年8 月27 日加州參議院、眾議院均以多數決議通過SB 1682 提案,規定HOA 未來在住戶欠款在2500 元以下( 不包括遲付罰金、債務催討費用、律師費或利息) ,不可接收屋主房產,須透過小額法庭向屋主追討,或將一個留置權(Lien) 放上產權記錄上,等將來賣屋時再清還欠款給屋主協會。同時,整個過程中,HOA 須事先通知屋主,不能突然採取行動。
此提案在同年獲 州長9 月底簽署成為法律,當時媒體形容這個法案是" 劃時代"(Landmark) 的法案,不僅改變加州HOA 專權情況,也可能導致其他州仿效,更讓完全由HOA 獨占優勢的局面稍作平衡。
同時,加州議院於2012 年還曾針對相關法律內容進行重組與修訂,並於2014 年1 月1 月生效實施。在法律新修訂部分,規定屋主協會對屋主在1800 元以上( 不包括遲付罰金、債務催討費用、律師費或利息) 欠款,同時,屋主拖欠12 個月以上,HOA 才有權利啟動接收、拍賣程序。
房地產律師表示,除非屋主積欠金額龐大,通常屋主協會不會輕易啟動接收、拍賣程序,而傾向走1 萬元以下債務追討的小額法庭程序。一方面小額法庭程序較簡易,另一方面欠款屋主的房產,往往也可能有貸款處理的麻煩,甚至可能是價值大失血的" 溺水屋" 。
屋主協會若想採行接收、拍賣程序,首先須於屋主拖欠款超過12 個月後,由屋主協會的管理委員會討論,並取得多數投票同意的決議,才能啟動接收、拍賣的權力,並須在計劃啟動接收、拍賣程序的30 天前,向欠款屋主發出將啟動相關程序的通知信。爾後,至縣郡的房地產估值局(Assessor Office ),申請在欠款屋主的產權記錄上放一個留置權。
收到屋主協會啟動接收、拍賣程序通知信的屋主,依法則有贖回權(Right of Redemption) 。各州對屋主贖回權的保障有不同法律規定,依照加州Civ. Code 1367.1 規定,屋主協會拍賣欠款屋主的房子,可走司法(Judicially) 程序或非司法(Nonjudicially) 程序。屋主協會若走非司法(Nonjudicially) 拍賣程序,屋主有權於90 天內清償債務,包括欠款,以及屋主協會條列的律師費、利息、可能的支出及修繕費。若走司法的法院拍賣程序,拍價足以清償債務,屋主有權於90 天內,清償債務並贖回房產。若拍價不足以清償債務,屋主有權於一年內,清償債務並贖回房產。
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