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繳納HOA物業管理費,以防美國房產被拍賣!

 

美國屋主都知道銀行的購屋貸款,若違約未清償每月貸款,銀行有權將屋主的貸款房子收回拍賣(Foreclosure) 。但許多購買由屋主協會(Homeowners Association ;HOA) 管理社區住宅的屋主,可能不曉得若積欠社區屋主協會的管理費或罰款,屋主協會也有權接收拍賣欠款屋主的房子。


2003 年加州曾發生一起屋主協會接收、拍賣屋主房宅的社會事件,引發各界對屋主協會執行管理權力的嘩然與震驚。當時一對退休夫婦,由於欠下HOA 120 元的管理費,結果引髮屋主協會對這對夫婦價值近30 萬元的住宅,展開接收、拍賣程序。


這對夫婦與屋主協會之間的接收、法拍屋主的爭議,不僅引起公眾輿論,也引發加州議院開始積極修改法規。2004 年8 月27 日加州參議院、眾議院均以多數決議通過SB 1682 提案,規定HOA 未來在住戶欠款在2500 元以下( 不包括遲付罰金、債務催討費用、律師費或利息) ,不可接收屋主房產,須透過小額法庭向屋主追討,或將一個留置權(Lien) 放上產權記錄上,等將來賣屋時再清還欠款給屋主協會。同時,整個過程中,HOA 須事先通知屋主,不能突然採取行動。


此提案在同年獲 ​​州長9 月底簽署成為法律,當時媒體形容這個法案是" 劃時代"(Landmark) 的法案,不僅改變加州HOA 專權情況,也可能導致其他州仿效,更讓完全由HOA 獨占優勢的局面稍作平衡。


同時,加州議院於2012 年還曾針對相關法律內容進行重組與修訂,並於2014 年1 月1 月生效實施。在法律新修訂部分,規定屋主協會對屋主在1800 元以上( 不包括遲付罰金、債務催討費用、律師費或利息) 欠款,同時,屋主拖欠12 個月以上,HOA 才有權利啟動接收、拍賣程序。


房地產律師表示,除非屋主積欠金額龐大,通常屋主協會不會輕易啟動接收、拍賣程序,而傾向走1 萬元以下債務追討的小額法庭程序。一方面小額法庭程序較簡易,另一方面欠款屋主的房產,往往也可能有貸款處理的麻煩,甚至可能是價值大失血的" 溺水屋" 。


屋主協會若想採行接收、拍賣程序,首先須於屋主拖欠款超過12 個月後,由屋主協會的管理委員會討論,並取得多數投票同意的決議,才能啟動接收、拍賣的權力,並須在計劃啟動接收、拍賣程序的30 天前,向欠款屋主發出將啟動相關程序的通知信。爾後,至縣郡的房地產估值局(Assessor Office ),申請在欠款屋主的產權記錄上放一個留置權。


收到屋主協會啟動接收、拍賣程序通知信的屋主,依法則有贖回權(Right of Redemption) 。各州對屋主贖回權的保障有不同法律規定,依照加州Civ. Code 1367.1 規定,屋主協會拍賣欠款屋主的房子,可走司法(Judicially) 程序或非司法(Nonjudicially) 程序。屋主協會若走非司法(Nonjudicially) 拍賣程序,屋主有權於90 天內清償債務,包括欠款,以及屋主協會條列的律師費、利息、可能的支出及修繕費。若走司法的法院拍賣程序,拍價足以清償債務,屋主有權於90 天內,清償債務並贖回房產。若拍價不足以清償債務,屋主有權於一年內,清償債務並贖回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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