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房產相關稅法規定,在賣房時,如果屋主在五年之內,自住超過兩年,賣房後,房屋升值部分(CapitalGain)不用交稅(夫妻二人可免50萬,個人可免25萬)。
所以如果你打算在當地至少住5年,這5年中有2年是自住,不出租,那一般情況下是買房合算,因為考慮到賣房時的升值部分不用交稅。當然大家還是要挑有升值潛力的房子,不然5年後房子根本沒漲,那就不符合投資的意義了。
賣房的時候要找的經紀人叫賣方經紀人(Listing Agent)。在為賣方賣房時,賣方經紀人會先和賣房籤的一份賣房合約(Exclusive Right to Sell Listing Agreement)。
合同上規定,在合同到期前,任何人買你的房子,你都要付他佣金(Commission fee)。所以經紀人帶人來看房,結果買方是認識的人,然後你們倆商量想繞過經紀人,覺得這樣能省錢。實際上呢,如果沒有經紀人為賣方把關,賣方的利益得不到保護,經紀人不做事情,賣方還是要付佣金的。
那麼如果來看房的買主自己沒有經紀人,由你的經紀人代表雙方,則你的經紀人就成為代表雙方的經紀人(Dual Agent)。通常在這種情況下,經紀人會願意少收一些佣金,將事情做成。這種情況對賣方有利,不過還是要在簽賣房合約時寫下來。
如果買主有自己經紀人,結果又找賣方的經紀人來買房,如果他和自己的經紀人簽有"買方經紀人協議"( "Exclusive Retainer Agreement Broker Representation of Buyer")的話。他在買房時,說沒有經紀人。這種情況下,在過戶時, 賣方不付給買方經紀人佣金,也不能付給他本人佣金(因為他不是經紀人)。而房子一旦過了戶,買方經紀人就有可能出來向買方要佣金,因為在他們之間籤的合約中規定,買方的經紀人如果沒從賣主那裡得到佣金,則買主必須付佣金。這樣一來,買主就要額外掏錢了。
美國的法律還是比較完善的,美國房產經紀方面的合同也是很完善的,試圖鑽空子,最後吃虧上當還是自己。
來源:美國房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