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美國法律體系極其完善,各種稅收政策涉及到了購房過程中的方方面面,有的時候也會引起人們的許多疑問和顧慮,比如說--"預扣稅"(Tax Withheld)。
隨著在美國置業越來越普遍,人們對赴美置業不再只是新奇湊熱鬧,更多的人們已將其付諸現。然而,由於美國法律體系極其完善,各種稅收政策涉及到了購房過程中的方方面面,有的時候也會引起人們的許多疑問和顧慮,比如說--"預扣稅"(Tax Withheld)。
一直以來,有傳聞說,在美國買賣房產稅務非常高,出售房產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要支付高額的稅款。也有人現身說法,自己在美國出售房產時候被扣去了10%的稅務。
那麼,真實情況到底是怎麼樣呢?
事實上,美國關於這個問題立有專門的法案--外國人房地產投資稅務法案1980(The Foreign Investment in Real Property Tax Act of 1980)。在1980年之前,外國人在美國投資房地產,轉手出售獲利之後,由於本身不在美國,不報任何所得稅(Capital Gain)美國國家稅務局(IRS)也無可奈何,沒有辦法追繳。因此,就制定了對於外國人在美國進行房地產投資方面的稅務規定,也就是我們說的"預扣稅"。
首先,美國國稅局定義的外國人,不是正常意義上的外國公民,而是一年中在美國居住的時間沒有超過183天的外國人。所以,一個非美國國籍,也沒有綠卡的外國人,如果是在長期居住,不算是這裡說的"外國人"。
具體說到預扣稅,在外國人房地產投資稅務法案中指出"外國個人或者是公司在出售位於美國的房地產時,需要預先繳納房款的10%作為其做的稅的預留款項,而這筆款項是可以被退回的"。簡單來說,就是在美出售房地產,不管是否盈利都將被扣除預扣成交價的10%,,這筆錢由過戶公司扣留然後交給美國國家稅務局。在年底,賣主要如實申報必要的稅收,美國國稅局扣除了稅收,再剩餘部分退回。如果到了年終,賣主沒有報稅,美國國稅局就會將這筆款扣留。
然而不是所有的外國人在美出售房產都需要被扣除預扣稅的,也有一定的豁免情況。如果賣方的房產是作為自住的,出售的價格不超過30萬美金,而且買方也將房子作為自住用途,那麼預扣稅是可以被豁免的。
雖然在美國置業並非想像中那麼困難,但由於美國的房產市場,稅收體制等有許多與我國不同之處,國內涉及這部分問題的專家又相對較少,不可避免得產生了很多誤解與傳言,所以我們對於很多傳聞需要尋求其依據和出處,切不可被其誤導。另外,在赴美投資置業時,事先向專業的美國房產機構進行詳細的諮詢更是相當必要的。
來源:美國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