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華人屋主不僅對自家房屋險概念模糊,對社區共同空間的意外保險更是一問三不知,多保與少保都是普遍現象;律師建議在購屋時應要求代表律師提供詳細產權調查報告,釐清前屋主所簽訂的各式「土地契約」(covenant runs with the land)及「地役權」(easement)同意書,並謹遵相關規範以免觸法。
李先生三年前在法拉盛大學點置辦了一間房產,並與鄰近三戶人家一同從開發商處繼承了一紙土地契約,明定四棟樓房附近空地的使用規章。契約指出該空地產權歸市府所有,四家人擁有該空地的使用權,但必須購買意外險並負責鏟雪等維護工作。但今年其中一家人突然聲稱他們既無需停車空間,也從未使用過該空地,拒絕分攤每年1600元的意外保險費。不知如何與這位鄰居溝通的李先生登門向福建同鄉會法律諮詢求助。
「時常耳聞民眾在買了房子以後才發現自己雖然擁有停車道的產權,卻需與擁有使用權的鄰居共享;或在入住後希望將後院水電公司管線移位,卻被告知違約的狀況發生」,律師戴禺表示,這種由共同使用者間簽訂的維護合約或特殊約定事項等「土地契約」及「地役權」,為隨房地產交易轉移的契約;對在房產交接時簽署了「繼承契約」的新屋主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建議民眾在購屋時應詳閱產權調查報告,並謹遵相關繼承土地契約及地役權相關規範以免違約受罰。
戴禺也告訴李先生,因希望免繳保費的屋主在遷入時已在土地契約上簽字,若上法庭李先生必會勝訴;建議先代繳保費,並向法院提出訴訟、並取得判決書,如此以來未來違約屋主若想將房產賣出,必須先繳清積欠保費及相關利息後才能進行交易。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