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開發商,買了一塊土地,土地上有兩棟舊房子,買賣已成交開了escrow,我也把買賣訂金交給了escrow公司,我買這塊土地的目的是把舊房子拆掉,然後蓋五個單位的 PUD。在escrow 過程當中,我從巿政府城巿規劃部門獲知我只能在該地上蓋四個單位,由於此原因我想解約。我與賣方拹商買賣條件時完全沒有談到我的開發計劃,所以賣方對此一無所知,他可能以為我是買來自住的。買賣合約規定我有十四天的時間做房屋檢查,但是我十四天後才開始檢查,檢查報告上顯示出房子牆上有龜裂以及屋頂有漏水。我剛剛從經紀人手中收到賣方所提供的一份防屋狀況披露書TDS. 合約中規定我收到TDS之後可以在三天之內解約,但是第三天正好是星期天,經紀人先口頭上告知對方經紀我己決定解約,接著我隔天就收到對方的律師來信說我解約無效,要求沒收訂金,原因在於該TDS早在該星期的禮拜二就送到我經紀人的辦公室,但是由於我經紀人不在,遞送員把TDS交給我經紀人的秘書,她隔兩天星期四才把TDS交給我的經紀人,據該律師解說,由於TDS 早在星期二交給我的經紀人,既然我沒有在星期五前書面通知解約,我誤時所以解約無效,所以賣方有權沒收訂金,請問我的訂金保得住嗎?
答:假定你們使用的是一般標準的買賣合約,那麼以上問題的答案的關鍵在於這「三天」是如何計算的。您使用的是加州地產經紀協會所出版的標準住宅買賣合約。加州房地產法律規定,假如您所購買的土地上擁有一至四個單位的住宅,賣方有義務在escrow close之前提交一份TDS 給您,您可以在三天之內無條件的書面解約,儘管房子是一點缺陷也沒有的。
由於道德及貫例原因,一般來說TDS是可以由賣方經紀交給買方的經紀,然後再由經紀人交給買方,雖然嚴格上來說,TDS 時應當由賣主直接交給買主,原因是民事條例文字上顯示,一直到買方或買方的配偶親手接到該TDS,賣主才算是完全盡到他對於TDS這一方的義務。從TDS法律的文字上可以看得出來加州立委在定該法規畤是以買方的權益著想.由於TDS條例對於到底買方經紀有沒有權力代表買方接收TDS表示沉默,作者認為基於道德及貫例來說,買方經紀有權這麼做,但是「三天」是應當從買主或其配偶親手收到時算起,最低限度這「三天」是應當從您經紀人而不是他秘書收到TDS的時候算起。由於第三天正好是假日,加州法律規定您有權於下一個工作天履行您的解約義務,所以您的書面解約是準時的,賣主無權沒收您的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