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房客養狗務必在租約上註明種類

問:我買了一棟法拍屋,前任屋主請求我允許她暫時向我租下房子,讓她能夠有充分時間找房子後搬離,我一時心軟,於是同意協助她,與她簽了一分為期一年的租約,也應她所求,允許她養兩隻狗,但合約沒講清楚是那一類狗而我也沒事先問清楚,原先不知道她竟然養的是比特犬,狗雖年齡很小但屬兇狗,她平時讓狗在後院玩。房子後院有「岳母房」,可拿來出租,於是我未發現她有比特犬之前曾經把「岳母房」租給另一位男性房客,這位房客必須跨越後院才能進去「岳母房」。剛開始時比特犬不成威脅,但過一陣子對狗已逐漸產生恐懼感,所以每當他要經過後院時他都必須找她幫忙先安置狗才能進出他的單位,很不方便,於是他要求我採取行動驅逐她,否則他就搬走。因為他是好房客,我希望保留他,所以我決定把後院隔成兩個部份,這麼一來,男性就可以不需提心吊膽進出了。但是我一這麼做,女房客就拒絕交租。事實上我早已對她不滿,原因是她把住家變成托兒所,沒申請執照,但她知道我的「岳母房」是1940年代沒申請permit 蓋的,我怕她去檢舉我導致被政府逼我拆房。我如何在不惹麻煩的情況下趕走女房客?

答:你手上持有一個很難左右逢源的困惑。首先,你不妨先查清楚非法營建可否合法化,你應當面對問題,無需躲避,不必讓她「綁架」,說不一定一查之下就發現政府不會追究,儘管會,「醜媳婦總要見公婆」。一般標準製定租約都會含有禁止一個房客干擾同一個屋簷下的其他房客的條款,如有違約,可以發三天通知準備驅逐,通知可以聯合沒交租及其他毀約行為,不需分成兩份。不控制兇狗而給其他房客造成無法安心使用他的空間乃是相當於一種無理干擾,足夠達成驅逐根據。當然你沒在合約規定好狗的種類是一個錯誤,但它不應阻止房東實施驅逐權。另外,假如該房子所處於的城市規定托兒所需要執照,沒有的話就是犯法,可當做第三項驅逐根據。


資料來源:大紀元